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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羽部康裕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翁偉倫律師 被   告 楊旻峯       黃艾迪       施勝雄       騰邦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劉一董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賴騏鴻       楊文輝 上 三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審簡字第319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 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更正為本 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李永裕律師於108 年4 月30日經被告劉一董、賴騏鴻、楊 文輝委任為訴訟代理人,有民事委任書2 紙在卷可參,而本 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未為訴訟 代理人姓名之記載,顯係內容之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應更正本件當事人欄如 上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