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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 2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輔仁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勝 被   告 林玉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125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 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