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華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旭田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
律師
郭皓仁律師
被 告 曹綜仁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