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華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旭田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郭皓仁律師 被   告 曹綜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