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柏仁
選任辯護人 林俊杰
律師
鄭世脩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9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 (如附件) 。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磐優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葉柏仁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
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
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磐優股份有限公司
撤回告
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