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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易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柏仁 選任辯護人 林俊杰 律師       鄭世脩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9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磐優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葉柏仁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 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磐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 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