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
號:107 年度偵字第9576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8 年度士簡字第194 號),移由本院改依
通常程序
審理,因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怡君
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共拾貳罪,各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
確定之日起叁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仟元。
犯罪事實
一、陳怡君係李慈芸(所涉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另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任職慈田耳鼻喉科診所(址
設臺北市○○區○○○路○ 段○○○ 號1 樓,下稱慈田診所)
執業醫師之病患,明知「伏眠膜衣錠10公絲(ZIPSOON F .C
.TABLETS 10MG ,下稱伏眠膜衣錠)」係含
第四級毒品與第
四級管制藥品「佐沛眠(ZOLPIDEM)」成分之安眠藥為處方
用藥,病患未親自到場實際就診,不得領取該管制藥品,陳
怡君企圖規避健保給付之藥品數量限制及衛生機關管制藥品
之稽核,以便取得較多之安眠藥品,竟與李慈芸共同基於業
務登載不實之
犯意聯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單獨犯意,借用
其親屬張正容、陳懿廷、曾玉良、陳竑羽、陳麗珍及陳謝素
蘭之健保卡,分別冒用其等名義,於如附表所示日期、時間
,在慈田診所內,於慈田診所初診單上偽造上開張正容等人
之
個人資料,再持以向該診所不知情之護士行使之,而李慈
芸則製作張正容、陳懿廷、曾玉良、陳竑羽、陳麗珍及陳謝
素蘭等人如附表所示時、地,因罹患睡眠障礙接受李慈芸診
斷之不實病歷,並開立伏眠膜衣錠之處方用藥,足生損害於
張正容、陳懿廷、曾玉良、陳竑羽、陳麗珍及陳謝素蘭本人
之權益、上開診所管理病歷資料之正確完整及衛生
主管機關
稽核管制藥品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理由:
被告陳怡君於調查站詢問、檢察官
訊問、本院時,對於上開
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並經
證人李慈芸於調查站詢問、檢察
官訊問時證述在卷(見105 年度偵字第10072 號偵查卷【下
稱偵卷】卷一第6 頁至第13頁、偵卷卷二第287 頁至第297
頁、偵卷卷三第87頁至第89頁),復據證人陳懿廷、陳竑羽
、曾玉良、陳謝素蘭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明確(見偵卷卷二
第63頁至第72頁、第78頁至第80頁),另有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104 年11月19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41948100 號函及所附
資料、慈田診所104 年度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ZIPS0ON
使用名冊、被告及證人張正容、陳懿廷、曾玉良、陳竑羽、
陳麗珍及陳謝素蘭就診紀錄附卷
可憑(見偵卷卷一第89頁至
第91頁、第120 頁至第145 頁、第163 頁至第182 頁、偵卷
卷三第8 頁至第9 頁),核與被告
自白相符而可採信。被告
上開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
科刑。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
實、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
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㈡關於業務登載不實部分,被告雖不具製作本案診療記錄及處
方箋之醫師資格,惟其與具該等身分關係之李慈芸有犯意聯
絡及
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
正
犯。另被告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我因為睡眠障礙去慈田診
所就診,看診的都是一名女醫師(院長,姓名不清楚),其
他人我都不認識等語(見偵卷卷二第74頁),核與證人李慈
芸於偵查中證稱:陳守恒醫師並未讓病人用別人身分拿藥等
語明確(見偵卷卷三第89頁),是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以
附表所示之證人張正容、陳懿廷、陳竑羽、曾玉良、陳麗珍
、陳謝素蘭名義就診,均由證人李慈芸為其開立處分箋,難
認陳守恒參與上開犯行而為本案之共犯;另被告借用如附表
所示之證人張正容、陳懿廷、陳竑羽、曾玉良、陳麗珍、陳
謝素蘭名義就診取得伏眠膜衣錠部分,因證人李慈芸於偵查
中供稱:因為他們都說是要幫家人拿藥,也有經過家人同意
,而且我都有問診,他們都說跟上次一樣,初診都會問診,
沒有規定不能幫人拿藥,我們大部分要病人親自看診,但少
數情形為了方便病人,會讓他們幫家人拿藥等語(見偵卷卷
二第291 頁至第293 頁),是證人李慈芸不知被告未經證人
張正容、陳懿廷、陳竑羽、曾玉良、陳麗珍、陳謝素蘭之同
意,擅以其等之健保卡就診取得伏眠膜衣錠,難認證人李慈
芸就此部分與被告具有犯意聯絡,均
附此敘明。
㈢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
業務登載不實罪,於自然
觀念上雖非不能區分為數行為,惟依一般社會通念,該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包括在同一目的,是其所為應評價為
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
80號判決意旨可供
參照)。故被告所犯上開罪名,為
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
斷。
㈣被告附表各次所犯數罪間,時間相隔月餘,犯意各別,應分
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素行尚可,惟其以上開方
式取得較多之伏眠膜衣錠供己施用,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
然參以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係長期睡眠障礙之重度
患者等節,兼衡其自述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工作情形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
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㈥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稽,其因一時思慮未周,
致罹刑典,然犯後已坦承犯行,應有悔悟之意,經此刑之宣
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
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宣告緩刑3 年,惟為使被告記取教訓,心生警惕,本院認尚
有科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
定,命其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以期建立法治概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君如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就診日期 │就診時間│借用人頭│病名 │
├──┼─────┼────┼────┼────┤
│ 1 │104.01.25 │09:21 │張正容 │睡眠障礙│
│ │ ├────┼────┼────┤
│ │ │09:22 │曾玉良 │睡眠障礙│
│ │ ├────┼────┼────┤
│ │ │09:21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2 │104.02.09 │17:33 │陳懿廷 │睡眠障礙│
│ │ ├────┼────┼────┤
│ │ │17:35 │陳竑羽 │睡眠障礙│
│ │ ├────┼────┼────┤
│ │ │17:33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
│ │ │17:36 │陳謝素蘭│睡眠障礙│
├──┼─────┼────┼────┼────┤
│ 3 │104.02.19 │12:00 │張正容 │睡眠障礙│
├──┼─────┼────┼────┼────┤
│ 4 │104.02.23 │16:31 │陳懿廷 │睡眠障礙│
│ │ ├────┼────┼────┤
│ │ │16:31 │陳竑羽 │睡眠障礙│
│ │ ├────┼────┼────┤
│ │ │16;31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5 │104.05.17 │10:46 │張正容 │睡眠障礙│
│ │ ├────┼────┼────┤
│ │ │10:46 │曾玉良 │睡眠障礙│
│ │ ├────┼────┼────┤
│ │ │10:44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6 │104.06.07 │10:06 │陳懿廷 │睡眠障礙│
├──┼─────┼────┼────┼────┤
│ 7 │104.10.18 │09:13 │張正容 │睡眠障礙│
│ │ ├────┼────┼────┤
│ │ │09:10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8 │104.11.08 │09:05 │張正容 │睡眠障礙│
│ │ ├────┼────┼────┤
│ │ │09:06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9 │105.02.16 │09:03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10 │105.03.13 │08:25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11 │105.03.27 │11:14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12 │105.04.10 │10:04 │陳麗珍 │睡眠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