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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 號:107 年度偵字第9576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8 年度士簡字第194 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怡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 確定之日起叁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仟元。 犯罪事實 一、陳怡君係李慈芸(所涉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另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任職慈田耳鼻喉科診所(址 設臺北市○○區○○○路○ 段○○○ 號1 樓,下稱慈田診所) 執業醫師之病患,明知「伏眠膜衣錠10公絲(ZIPSOON F .C .TABLETS 10MG ,下稱伏眠膜衣錠)」係含第四級毒品與第 四級管制藥品「佐沛眠(ZOLPIDEM)」成分之安眠藥為處方 用藥,病患未親自到場實際就診,不得領取該管制藥品,陳 怡君企圖規避健保給付之藥品數量限制及衛生機關管制藥品 之稽核,以便取得較多之安眠藥品,竟與李慈芸共同基於業 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獨犯意,借用 其親屬張正容、陳懿廷、曾玉良、陳竑羽、陳麗珍及陳謝素 蘭之健保卡,分別冒用其等名義,於如附表所示日期、時間 ,在慈田診所內,於慈田診所初診單上偽造上開張正容等人 之個人資料,再持以向該診所不知情之護士行使之,而李慈 芸則製作張正容、陳懿廷、曾玉良、陳竑羽、陳麗珍及陳謝 素蘭等人如附表所示時、地,因罹患睡眠障礙接受李慈芸診 斷之不實病歷,並開立伏眠膜衣錠之處方用藥,足生損害於 張正容、陳懿廷、曾玉良、陳竑羽、陳麗珍及陳謝素蘭本人 之權益、上開診所管理病歷資料之正確完整及衛生主管機關 稽核管制藥品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陳怡君於調查站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時,對於上開 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並經證人李慈芸於調查站詢問、檢察 官訊問時證述在卷(見105 年度偵字第10072 號偵查卷【下 稱偵卷】卷一第6 頁至第13頁、偵卷卷二第287 頁至第297 頁、偵卷卷三第87頁至第89頁),復據證人陳懿廷、陳竑羽 、曾玉良、陳謝素蘭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明確(見偵卷卷二 第63頁至第72頁、第78頁至第80頁),另有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104 年11月19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41948100 號函及所附 資料、慈田診所104 年度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ZIPS0ON 使用名冊、被告及證人張正容、陳懿廷、曾玉良、陳竑羽、 陳麗珍及陳謝素蘭就診紀錄附卷可憑(見偵卷卷一第89頁至 第91頁、第120 頁至第145 頁、第163 頁至第182 頁、偵卷 卷三第8 頁至第9 頁),核與被告自白相符而可採信。被告 上開犯行,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 實、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 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㈡關於業務登載不實部分,被告雖不具製作本案診療記錄及處 方箋之醫師資格,惟其與具該等身分關係之李慈芸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 犯。另被告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我因為睡眠障礙去慈田診 所就診,看診的都是一名女醫師(院長,姓名不清楚),其 他人我都不認識等語(見偵卷卷二第74頁),核與證人李慈 芸於偵查中證稱:陳守恒醫師並未讓病人用別人身分拿藥等 語明確(見偵卷卷三第89頁),是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以 附表所示之證人張正容、陳懿廷、陳竑羽、曾玉良、陳麗珍 、陳謝素蘭名義就診,均由證人李慈芸為其開立處分箋,難 認陳守恒參與上開犯行而為本案之共犯;另被告借用如附表 所示之證人張正容、陳懿廷、陳竑羽、曾玉良、陳麗珍、陳 謝素蘭名義就診取得伏眠膜衣錠部分,因證人李慈芸於偵查 中供稱:因為他們都說是要幫家人拿藥,也有經過家人同意 ,而且我都有問診,他們都說跟上次一樣,初診都會問診, 沒有規定不能幫人拿藥,我們大部分要病人親自看診,但少 數情形為了方便病人,會讓他們幫家人拿藥等語(見偵卷卷 二第291 頁至第293 頁),是證人李慈芸不知被告未經證人 張正容、陳懿廷、陳竑羽、曾玉良、陳麗珍、陳謝素蘭之同 意,擅以其等之健保卡就診取得伏眠膜衣錠,難認證人李慈 芸就此部分與被告具有犯意聯絡,均附此敘明。 ㈢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業務登載不實罪,於自然 觀念上雖非不能區分為數行為,惟依一般社會通念,該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包括在同一目的,是其所為應評價為 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 8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故被告所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斷。 ㈣被告附表各次所犯數罪間,時間相隔月餘,犯意各別,應分 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惟其以上開方 式取得較多之伏眠膜衣錠供己施用,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 然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係長期睡眠障礙之重度 患者等節,兼衡其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工作情形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思慮未周, 致罹刑典,然犯後已坦承犯行,應有悔悟之意,經此刑之宣 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 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宣告緩刑3 年,惟為使被告記取教訓,心生警惕,本院認尚 有科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 定,命其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以期建立法治概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君如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就診日期 │就診時間│借用人頭│病名 │ ├──┼─────┼────┼────┼────┤ │ 1 │104.01.25 │09:21 │張正容 │睡眠障礙│ │ │ ├────┼────┼────┤ │ │ │09:22 │曾玉良 │睡眠障礙│ │ │ ├────┼────┼────┤ │ │ │09:21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2 │104.02.09 │17:33 │陳懿廷 │睡眠障礙│ │ │ ├────┼────┼────┤ │ │ │17:35 │陳竑羽 │睡眠障礙│ │ │ ├────┼────┼────┤ │ │ │17:33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 │ │ │17:36 │陳謝素蘭│睡眠障礙│ ├──┼─────┼────┼────┼────┤ │ 3 │104.02.19 │12:00 │張正容 │睡眠障礙│ ├──┼─────┼────┼────┼────┤ │ 4 │104.02.23 │16:31 │陳懿廷 │睡眠障礙│ │ │ ├────┼────┼────┤ │ │ │16:31 │陳竑羽 │睡眠障礙│ │ │ ├────┼────┼────┤ │ │ │16;31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5 │104.05.17 │10:46 │張正容 │睡眠障礙│ │ │ ├────┼────┼────┤ │ │ │10:46 │曾玉良 │睡眠障礙│ │ │ ├────┼────┼────┤ │ │ │10:44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6 │104.06.07 │10:06 │陳懿廷 │睡眠障礙│ ├──┼─────┼────┼────┼────┤ │ 7 │104.10.18 │09:13 │張正容 │睡眠障礙│ │ │ ├────┼────┼────┤ │ │ │09:10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8 │104.11.08 │09:05 │張正容 │睡眠障礙│ │ │ ├────┼────┼────┤ │ │ │09:06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9 │105.02.16 │09:03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10 │105.03.13 │08:25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11 │105.03.27 │11:14 │陳麗珍 │睡眠障礙│ ├──┼─────┼────┼────┼────┤ │ 12 │105.04.10 │10:04 │陳麗珍 │睡眠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