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李雲卿
黃于嘉
黃于庭
上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
被 告 黃坤仁
天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培崧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