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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李雲卿       黃于嘉       黃于庭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黃坤仁       天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培崧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