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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吉優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耀 被   告 葉怡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10 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