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吉優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智耀
被 告 馬尚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10 號業務
侵占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馬尚安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
易字第110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規定,原告
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本判
決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