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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1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喜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華 被   告 黃啟浚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20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啟浚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