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喜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慶華
被 告 黃啟浚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20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啟浚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林妙蓁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