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2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聯錏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晉全 被   告 余信昭       黃成宇       紀主恩       盧一帆       徐煒傑       何宗信       李春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7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