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原 告 磐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盛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鄭翔鴻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227 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
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
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
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最高
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0 號民事
裁定意旨
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鄭翔鴻(原名鄭賜豪)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惟被告鄭翔鴻並非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227 號
刑
事案件之被告,亦未經上開刑事判決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有本院上開判決書附卷
可參,是原告對於尚未經刑事訴訟
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人、亦非刑事案件被告之鄭翔鴻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
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
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另原告對被告許至承、
龔之光、周宏展、李玄志、經貿國際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之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何松穎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