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4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   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被   告 博客費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偉 被   告 林松柏       沈采 上列被告因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 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 ,一併審理及判決,亦即,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無刑事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則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屬當然。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認被告博客費斯資 訊有限公司、林松柏、沈采對其涉犯刑法詐欺罪嫌,然刑事 部分未據起訴,此有本院108 年10月7 日公務電話紀錄存卷 可查,是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無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可資 依附,自不得提起,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 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