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 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盈毅
被 告 博客費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偉
被 告 林松柏
沈采
上列被告因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
原本
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
,一併審理及判決,亦即,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
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無刑事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則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屬當然。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認被告博客費斯資
訊有限公司、林松柏、沈采對其涉犯刑法
詐欺罪嫌,然刑事
部分未據起訴,此有本院108 年10月7 日公務電話紀錄存卷
可查,是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無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可資
依附,自不得提起,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
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