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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莫比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玉 被   告 鍾美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1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