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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陳鄭金枝       陳欽龍       陳欽鴻       陳佳荺       陳添貴       陳盈吟 被   告 乙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淑美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陳學驊律師 被   告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毓芹 被   告 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發焜 被   告 郭孝亷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訴字第2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