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庭榆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 年度調偵字第117 號)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仿冒MotherGarden商標之木製玩具壹箱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葉庭榆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仿冒MotherGarden商標之木製玩具1 箱屬侵害商標權
之物,有
鑑定報告書附卷
可參;另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
130 元,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40條第2 項、第3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
義
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葉庭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
8 年6 月30日以108 年度調偵字第117 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在卷
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117 號卷第
16頁至第17頁、本院卷第7 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
MotherGarden」商標之木製玩具1 箱(見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刑事大隊107 年度保管字第2067號
扣押物品清單,士
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2218 號卷第59頁),係屬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有被害人洋子創新公司出之鑑定報告附卷
可憑
(見士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2218 號卷第39頁至第44頁
、第45頁),
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Mother
Garden」商標之木製玩具1 箱,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予
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
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㈡至扣案之現金1,130 元部分,固係被告於警詢中提出,且供
承亦係販售上開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等詞(見士林地檢署10
7 年度偵字第12218 號卷第12頁、第20頁)。惟被告業與被
害人所授權之
告訴人揚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1 月3
日達成調解,雙方同意由被告賠償10萬元等情,有調解書1
紙附卷
可考( 見士林地檢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117 號卷第4
頁) ,足認上開調解金額顯已超過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金額,
是以,本案倘為
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除賠償
告訴人之損害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
將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即本案如
諭知沒收被告前揭
犯罪所得,容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
,就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1,130 元不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
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
附
繕本)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