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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江弘傑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秋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被   告 馬國財       謝陽春       洋順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倫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1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