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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3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2 號 原   告 張振勳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被   告 李裕棠       春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楊莊妙齡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751 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李裕棠上開過失傷 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張振勳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公 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 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