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2 號
原 告 張振勳
訴訟
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被 告 李裕棠
春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楊莊妙齡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751 號業務過失致
重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李裕棠上開過失傷
害案件,固因原告即
告訴人張振勳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
諭知
公
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
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
有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在卷
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