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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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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5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3號 原  告  張秩奇 訴訟代理人 張義鑫 被  告  李賢明       協泰園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清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1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經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 ,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