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3號
原 告 張秩奇
訴訟
代理人 張義鑫
被 告 李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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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清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1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
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茲經原告
聲請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
,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