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文
選任辯護人 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沛軒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15450 號、第183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聖文(所涉恐嚇
犯行,本院另行審結
)與
告訴人莊千卉、倪鈺鈞均為老虎牙子有限公司(址設臺
北市○○區○○○路○ 段○○號0 樓之0 )之同事,
告訴人侯
佳傑則係被告之主管,被告因認遭告訴人侯佳傑、莊千卉、
倪鈺鈞等人職場不當對待,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
109 年7 月20日13時50分許,在上址公司辦公室,以:「幹
你娘機掰」等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莊千卉、倪鈺鈞,致告
訴人莊千卉、倪鈺鈞人格尊嚴受損。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
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
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
起訴書
所載內容,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倪鈺鈞、莊千卉分別於109 年12月31日、110 年1 月
1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
聲請撤回
告訴狀及刑事
撤回告訴
狀各1 份附卷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