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智簡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智簡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其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2641號),經本院受理後(109 年度審智易字第19號),因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其佑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肆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事實應補充記載為:「竟仍基於販賣侵害上開商標權 商品之犯意,自108 年5 月某日起,在其任職之臺北市○○ 區○○○路○ 段○○號00樓『永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或其位 於新北市○○區○○路○○巷○ 號00樓住處內,以電腦連結網 際網路,分別以蝦皮帳號『orange20117 』登入蝦皮拍賣網 站,以轉拍賣帳號『Gordon Chen 』登入旋轉拍賣拍賣網 站,以露天拍賣帳號『orange20117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 以雅虎拍賣帳號『Z0000000000 』登入雅虎拍賣網站,以PC home個人賣場帳號『0000000000』登入PChome個人賣場網站 ,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20 元、160 元、200 元、300 元 、600 元之價格,公開張貼陳列販售仿冒前開商標圖樣商品 之訊息,而接續將侵害上開商標權商品販賣予不特定人以牟 利,而以此方式侵害各該商標權人所取得之前開商標權。」 、「嗣員警執行勤務為蒐證查緝,而於108 年7 月15日22時 37分許,在蝦皮拍賣帳號『orange20117 』網站,以240 元 向陳其佑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侵害商標權之電源轉接器1 件, 並將之鑑定確認為侵害上開商標權之商品,旋於108 年9 月 19日12時47分計,經員警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108 年 度聲搜字第629 號搜索票,前往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而當 場扣得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始悉上情 ,總計獲利約4 、5 萬元。」、證據應補充記載為:「前揭 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物品收 據、採證物之訂單明細及照片、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629 號搜索票、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寄件資料、蘋果公司 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檢索資料、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本院贓證物品清單及 告訴人蘋果公司出具之刑事陳狀等在卷可稽」外,其餘犯罪 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論罪: ㈠商標法第97條所稱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罪態樣,固以 行為人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典型,然 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 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 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前揭商標法「陳列」之 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並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 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則當行為人將所欲 販售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單一或不同角度進行拍 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 皆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並挑選所需商品時,行為人既已 對於其所侵害之商標圖樣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 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來源之商標,就商標法所揭示之保障商 標權及消費者利益之立法目的而言,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 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屬商標法第97條所 稱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並受相同之法律規範,合先 敘明。 ㈡查本件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為蒐證取樣, 而喬裝成網路買家,於蝦皮購物網站上向被告購買其所刊登 仿冒蘋果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並於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商品 將之送鑑,復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持本院 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商 品,此有上開採證物訂單明細及照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參,故員警在被 告刊登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網頁內下標購買附表一所示商品 時,其形式上雖與被告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仍無真正 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是被告於斯時出售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 品予員警之行為,應僅屬販賣未遂,而商標法又未對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被告就此部分所為,應 僅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 商品罪;另被告自108 年5 月間起至同年9 月19日為警查獲 時止所為販售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應係犯商標法第97 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 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刑法上 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 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 108 年5 月間起至同年9 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分別在蝦皮 購物、旋轉、露天、雅虎拍賣及Pchome個人賣場網站網頁上 ,刊登陳列販賣同一種類仿冒商品之訊息,而接連販賣予不 特定買受人之行為,及員警下標購買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 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被害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 接續犯論以一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商品,經送商標 權人鑑定之結果,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有上開商標權 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可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又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販售前開侵害商 標權商品總共獲利約4 、5 萬元等語,而依卷附之蝦皮網站 交易紀錄所示訂單金額已逾上開金額,是應以5 萬元計算其 犯罪所得;然被告犯後為警查獲時,業已繳交犯罪所得1 萬 元予員警查扣在案,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及本院贓證物品保 管單可佐,其餘款項雖未扣案,然該沒收之宣告對被告而言 ,亦難謂過苛,而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自應就上開 犯罪所得5 萬元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之 規定知沒收,並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 萬元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本件依卷內現 存事證,亦無證據可認被告以外之人有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 取得犯罪所得,或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 價取得犯罪所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 因而取得犯罪所得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之 規定,就被告以外之人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規定、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經警為蒐證所購入) ┌──┬─────────────┬──┬──┐ │編號│品名 │數量│單位│ ├──┼─────────────┼──┼──┤ │ 1 │仿冒APPLE 商標之小充電頭 │1 │個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 單位 │數量 │備註 │ ├──┼──────────────┼────┼────┼─────┤ │1 │仿冒APPLE 商標包裝盒 │個 │274 │ │ ├──┼──────────────┼────┼────┼─────┤ │2 │仿冒APPLE商標說明書 │份 │136 │ │ ├──┼──────────────┼────┼────┼─────┤ │3 │仿冒APPLE商標大電源轉接器 │個 │42 │ │ ├──┼──────────────┼────┼────┼─────┤ │4 │仿冒APPLE商標小電源轉接器 │個 │189 │ │ ├──┼──────────────┼────┼────┼─────┤ │5 │APPLE商標2.4A電源轉接器 │個 │84 │ │ ├──┼──────────────┼────┼────┼─────┤ │6 │仿冒APPLE商標充電線 │條 │1502 │ │ ├──┼──────────────┼────┼────┼─────┤ │7 │現金(新臺幣) │元 │10000 │即繳交扣案│ │ │ │ │ │之犯罪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