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智簡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其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2641號),
嗣經本院受理後(109 年度審智易字第19號),因
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經本院
裁定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其佑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物均
沒收之;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
肆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
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事實應補充記載為:「竟仍基於販賣侵害上開商標權
商品之犯意,自108 年5 月某日起,在其任職之臺北市○○
區○○○路○ 段○○號00樓『永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或其位
於新北市○○區○○路○○巷○ 號00樓住處內,以電腦連結網
際網路,分別以蝦皮帳號『orange20117 』登入蝦皮拍賣網
站,以
旋轉拍賣帳號『Gordon Chen 』登入旋轉拍賣拍賣網
站,以露天拍賣帳號『orange20117 』登入露天拍賣網站,
以雅虎拍賣帳號『Z0000000000 』登入雅虎拍賣網站,以PC
home個人賣場帳號『0000000000』登入PChome個人賣場網站
,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20 元、160 元、200 元、300 元
、600 元之價格,公開張貼陳列販售仿冒前開商標圖樣商品
之訊息,而接續將侵害上開商標權商品販賣予不特定人以牟
利,而以此方式侵害各該商標權人所取得之前開商標權。」
、「嗣員警執行勤務為蒐證
查緝,而於108 年7 月15日22時
37分許,在蝦皮拍賣帳號『orange20117 』網站,以240 元
向陳其佑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侵害商標權之電源轉接器1 件,
並將之
鑑定確認為侵害上開商標權之商品,旋於108 年9 月
19日12時47分計,經員警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108 年
度聲搜字第629 號
搜索票,前往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而當
場扣得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始悉上情
,總計獲利約4 、5 萬元。」、
證據應補充記載為:「前揭
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坦承不諱,並有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
扣押物品收
據、採證物之訂單明細及照片、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629
號
搜索票、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寄件資料、蘋果公司
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檢索資料、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本院贓證物品清單及
告訴人蘋果公司出具之刑事陳狀等在卷
可稽」外,其餘犯罪
事實、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論罪:
㈠
按商標法第97條
所稱「
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罪
態樣,固以
行為人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典型,然
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
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
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前揭商標法「陳列」之
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並未逸脫
文義解釋之範圍
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則當行為人將所欲
販售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單一或不同角度進行拍
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
皆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並挑選所需商品時,行為人既已
對於其所侵害之商標圖樣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
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來源之商標,就商標法所揭示之保障商
標權及消費者利益之立法目的而言,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
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屬商標法第97條所
稱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並受相同之
法律規範,合先
敘明。
㈡查本件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為蒐證取樣,
而喬裝成網路買家,於蝦皮購物網站上向被告購買其所刊登
仿冒蘋果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並於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商品
將之送鑑,復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持本院
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商
品,此有上開採證物訂單明細及照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
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
可參,故員警在被
告刊登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網頁內下標購買附表一所示商品
時,其形式上雖與被告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仍無真正
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是被告於
斯時出售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
品予員警之行為,應僅屬販賣未遂,而商標法又未對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被告就此部分所為,應
僅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
商品罪;另被告自108 年5 月間起至同年9 月19日
為警查獲
時止所為販售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應係犯商標法第97
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
而陳列、
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刑法上
之
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
判決要旨
參照);查本件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
108 年5 月間起至同年9 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分別在蝦皮
購物、旋轉、露天、雅虎拍賣及Pchome個人賣場網站網頁上
,刊登陳列販賣同一種類仿冒商品之訊息,而接連販賣予不
特定買受人之行為,及員警下標購買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
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被害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
接續犯論以一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之商品,經送商標
權人鑑定之結果,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有上開商標權
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可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
㈡又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販售前開侵害商
標權商品總共獲利約4 、5 萬元等語,而依卷附之蝦皮網站
交易紀錄所示訂單金額已逾上開金額,是應以5 萬元計算其
犯罪所得;然被告
犯後為警查獲時,業已繳交犯罪所得1 萬
元予員警查扣在案,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及本院贓證物品保
管單可佐,其餘款項雖未扣案,然該沒收之宣告對被告而言
,亦
難謂過苛,而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自應就上開
犯罪所得5 萬元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之
規定
諭知沒收,並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 萬元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本件依卷內現
存事證,亦無證據可認被告以外之人有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
取得犯罪所得,或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
價取得犯罪所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
因而取得犯罪所得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之
規定,就被告以外之人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規定、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經警為蒐證所購入)
┌──┬─────────────┬──┬──┐
│編號│品名 │數量│單位│
├──┼─────────────┼──┼──┤
│ 1 │仿冒APPLE 商標之小充電頭 │1 │個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 單位 │數量 │備註 │
├──┼──────────────┼────┼────┼─────┤
│1 │仿冒APPLE 商標包裝盒 │個 │274 │ │
├──┼──────────────┼────┼────┼─────┤
│2 │仿冒APPLE商標說明書 │份 │136 │ │
├──┼──────────────┼────┼────┼─────┤
│3 │仿冒APPLE商標大電源轉接器 │個 │42 │ │
├──┼──────────────┼────┼────┼─────┤
│4 │仿冒APPLE商標小電源轉接器 │個 │189 │ │
├──┼──────────────┼────┼────┼─────┤
│5 │APPLE商標2.4A電源轉接器 │個 │84 │ │
├──┼──────────────┼────┼────┼─────┤
│6 │仿冒APPLE商標充電線 │條 │1502 │ │
├──┼──────────────┼────┼────┼─────┤
│7 │現金(新臺幣) │元 │10000 │即繳交扣案│
│ │ │ │ │之犯罪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