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大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建廷
被 告 蔡美霞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188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
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
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 條
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2年
法律座談會刑
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
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美霞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
審訴字第188 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進行審理
程序,而於同日10時41分
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當日錄音
資料查詢表附卷
可憑,然原告大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前述
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庭訊結束後之同年5 月4 日始向本院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
收狀戳記在卷
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亦一併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
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第502 條第1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