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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易字第 5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背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09號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紳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雲龍 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09 號被告陳雲龍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紳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 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 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 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 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至第 4 項分別定有明文。對第三人財產之沒收,刑法所明定, 檢察官對特定被告及犯罪事實起訴之效力,涵括對被告及第 三人沒收之法律效果,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或有違法 行為,且符合依法沒收之要件者,即有知沒收之義務,尚 無待檢察官之聲請。從而,如涉及第三人財產之沒收,而檢 察官未於起訴書記載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意旨,審理中,第 三人亦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檢察官復未聲請者,法院為維 護公平正義及保障第三人之聽審權,基於法治國訴訟照料義 務之法理,認為有必要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 3 項前段規定,本於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並依審理結果,而為沒收與否之判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 上大字第3594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可資參考)。 二、本件被告陳雲龍被訴背信案件,被告於本院供稱其將附表所 示商標由原商標權人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岱公司 )無償移轉至紳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紳岱公司),則 第三人紳岱公司是否因被告之背信違法行為而取得附表所示 商標之犯罪所得,此部分得否依刑法相關規定對第三人紳岱 公司諭知沒收、追徵,即有釐清之必要。為兼顧第三人紳岱 公司參與訴訟程序之保障,認本案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 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09 號案件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 同年10月20日進行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另訂於110 年1 月 2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參與人紳 岱公司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請求調 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告訴訟上權利 之規定。若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商標註冊編號/商標名稱│註冊申請日期│移轉申請日期│移轉公告日期│ ├──┼───────────┼──────┼──────┼──────┤ │ 1 │00000000/FK設計圖 │85年12月31日│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 │(起訴書附表│ │ │ │ │ │誤載為85年12│ │ │ │ │ │月13日) │ │ │ ├──┼───────────┼──────┼──────┼──────┤ │ 2 │00000000/FK及圖 │94年5月18日 │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 3 │00000000/FK及圖 │94年5月18日 │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 4 │00000000/FK及圖 │94年5月18日 │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 5 │00000000/FK及圖 │94年5月18日 │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 6 │00000000/FK及圖 │94年5月18日 │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 7 │00000000/FK及圖 │94年5月18日 │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 8 │00000000/FK及圖 │94年5月19日 │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 9 │00000000/FK設計圖 │99年8月2日 │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 10 │00000000/FK設計圖 │99年8月2日 │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 11 │00000000/FK設計圖 │99年8月2日 │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 12 │00000000/FK設計圖 │99年8月2日 │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 13 │00000000/FK設計圖 │99年8月2日 │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 14 │00000000/FK設計圖 │99年8月2日 │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 15 │00000000/FK及圖(已廢│94年8月31日 │103年3月12日│103年7月16日│ │ │止,104年1月16日廢止註│ │ │ │ │ │冊公告) │ │ │ │ ├──┼───────────┼──────┼──────┼──────┤ │ 16 │00000000/PURE及圖 │100年8月24日│102年12月3日│103年4月1日 │ ├──┼───────────┼──────┼──────┼──────┤ │ 17 │00000000/PURE及圖 │100年8月24日│102年12月3日│103年4月1日 │ ├──┼───────────┼──────┼──────┼──────┤ │ 18 │00000000/PURE及圖 │100年8月24日│102年12月3日│103年4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