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議勝
黃聰信
黃雲婷
上 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林傳源
律師
李宗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2748、124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丁○○、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
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丁○○處有期徒刑肆月,丙○○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
緩
刑貳年。
扣案仿冒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事 實
一、乙○○、丁○○、丙○○均明知如附表一「註冊/ 審定號」
欄所示之商標,分別係經附表一「商標權人」欄所示公司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於專用期限內
,指定用於附表一「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現均仍
在如附表一「專用期限」欄所示之商標權
期間內,非經各該
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指定之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
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圖樣,有致生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
之虞,亦不得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
意圖販賣而陳
列、
持有,竟共同基於販賣侵害上開商標權商品之
犯意聯絡
,自民國107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8 年6 月28日為警
搜索查
獲之時止,先由乙○○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賣家購入仿冒如
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所示商標圖樣之附表二商品並存放臺北市
信義區五分埔地區某處倉庫,
嗣於108 年6 月3 日起轉移至
新北市八里區下罟子54號之20鐵皮屋倉庫(下稱本案倉庫)
內等處,再連結網際網路,在「批發團購網」(cincin .co
m .tw )網站上,及臉書網站上以「批發衝量團」社團及「
Benjamin Wang 」個人帳號,公開張貼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
一註冊審定號所示商標圖樣之附表二所示商品之訊息,欲購
買者需於上開網站上下單購買,加入臉書社團之後1 個月要
下單滿新臺幣(下同)1 萬元才能繼續在社團上購買,並以
台北富邦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係丙○○
之弟黃達駿【原名黃浩辰】所有,以下簡稱台北富邦乙帳戶
)、乙○○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永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以下簡稱台北富邦丙帳戶)作為買家匯款之帳戶,
由丙○○負責上開販賣商品之電腦處理及客服工作,丁○○
則負責擔任進貨後在本案倉庫內之現場管理人並負責面試及
僱請不知情之蔡政寬、謝宜珊、陳伊玲、蔡韋均、黃園緣、
阮奕瑄等員工在現場處理出貨工作,共同以此方式,接續將
侵害上開商標權商品販賣予附表三所示之人及其他不特定人
以牟利,而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取得之前開商標權
。嗣警於108 年5 月17日因查獲其下游買家劉妤珮違反商標
法案件,
乃於108 年6 月28日循線持
搜索票至本案倉庫等處
執行搜索,而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而查
獲。
二、案經如附表一編號2 、7 、8 、11、12、17、18所示公司訴
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
供述證據,
被告乙○○、丁○○、丙○○及其辯護人對
證據能力部分,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99 至212 頁),本院
審酌
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
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
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乙○○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坦
承不諱、被告丁○○、丙○○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審智易
卷第173 頁、本院卷第198 至199 、214 至217 頁),核與
證人即其等員工謝宜珊(見他卷第169 至177 頁、偵卷一第
65至73頁、偵卷二第467 至469 頁)、蔡韋均(見他卷第18
9 至199 頁、偵卷一第85至95頁、偵卷二第469 至471 頁)
、黃園緣(見他卷第201 至211 頁、偵卷一第97至107 頁、
偵卷二第463 至467 頁)、蔡政寬(見他卷第159 至167 頁
、偵卷一第55至63頁)、陳伊玲(見他卷第179 至187 頁、
偵卷一第75至83頁)、阮奕瑄(見他卷第213 至221 頁、偵
卷一第109 至117 頁)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
買家劉妤珮、邱慧汝、陳惠美、蔡芸祐、童秋月、陳欣媛、
江郁信、林昱秀、劉雅雯、陳俞彤、陳怡心、陳帥斌、林麗
君等人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卷證出處均詳附表三)
、證人黃達駿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351 至355 、45
3 至455 頁)相符,並有門號00-00000000 號電話通聯調閱
查詢單(申請人為乙○○,申裝地址在本案倉庫)、批發衝
量團及批發團購網網頁擷圖照片、全球WHOIS 查詢IP位址資
料、本案倉庫照片、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託運明細表
、台北富邦乙、丙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搜索票、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見他卷第73、79至90、99至123 、
225 至233 、249 至273 、275 至425 、461 至621 、74 5
至892 頁、偵卷二第5 、7 至29、117 至137 、169 至175
、329 至345 頁),及如附表一、二卷證出處欄所示之
鑑定
報告書、市值估價表、檢視書、鑑定意見書、鑑定證明書、
鑑定標的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商標檢索系統
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附表三所示買家訂購之團購網會員
訂單、團購網會員現貨訂單、劉妤珮及邱慧汝遭查獲之該案
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產品明細、鑑定
報告、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在卷
可按,足認被告乙
○○、丁○○、丙○○前揭具任意性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而屬可信,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
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㈠按商標法第97條
所稱「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罪
態樣,固以
行為人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典型,然
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
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
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前揭商標法「陳列」之
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並未逸脫
文義解釋之範圍
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則當行為人將所欲
販售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單一或不同角度進行拍
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
皆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並挑選所需商品時,行為人既已
對於其所侵害之商標圖樣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
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來源之商標,就商標法所揭示之保障商
標權及消費者利益之立法目的而言,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
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屬商標法第97條所
稱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並受相同之
法律規範,合先
敘明。
㈡被告乙○○、丁○○、丙○○自107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8
年6 月28日本案
為警查獲時止所為販售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
標之商品行為,均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
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等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
權商品之
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
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丁○○、丙○○就
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又刑
法上之
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
81號判決要旨
參照);查本件被告乙○○、丁○○、丙○○
各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107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8
年6 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開網站網頁上,刊登陳列販
賣同一種類仿冒商品之訊息,而接連販賣予附表三所示之人
及其他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被害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
應依接續犯論以一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又被告等人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
標專用權,均為
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㈢爰審酌被告乙○○、丁○○、丙○○罔顧商標權人辛苦建立
之商品形象,任意侵害他人商標權以牟利,誠屬不該,並
參
酌被告乙○○甫於108 年間因違反商標法遭法院判處
拘役50
日確定並經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紙
在卷
可稽,素行不佳,且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繼續本案犯行
,且變本加厲,侵害更大量商標權人之權益,足見前案所
宣
告之刑罰顯然不足以使被告乙○○生警惕之效果。被告丁○
○、丙○○則均無犯罪前科紀錄,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素行尚佳,本次係被告丁○○、丙○
○初犯商標法案件。
暨考量被告乙○○、丁○○、丙○○終
能坦承犯行不諱,且
犯後積極與附表一編號2 、11、12、17
、18公司達成
和解,並均已全數給付完畢,此有附表一編號
2 商標權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狀、附表一編號11、12、17、
18商標權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㈠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台
北富邦銀行提存款交易存根、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取款
憑條、提存款交易存根、和解書、本院
訊問筆錄、和解筆錄
、等
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9、71、157 至172 、179 至
181 、257 至261 頁)在卷
可證,犯後態度良好。再斟以被
告等人違犯本案之
犯罪動機、犯罪手法、犯罪分工情節、本
案販賣期間前後長達8 個月、查獲之下游買家甚多、經查獲
扣案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龐大且價值甚鉅,而被告等人
迄
今僅與其中一部分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之情形,並衡酌被告
等人之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14 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丁○○、丙○○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其因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罪,其等犯後均坦承
犯行,且已與附表一編號2 、11、12、17、18公司達成和解
,並均已全數給付完畢,此有附表一編號2 商標權人所出具
之刑事陳報狀、附表一編號11、12、17、18商標權人所出具
之刑事陳報㈠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台北富邦銀行提存款
交易存根、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取款憑條、提存款交易
存根、和解書、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等在卷可按(見
本院卷第69、71、157 至172 、179 至181 、257 至261 頁
)在卷可證,經上開
告訴人表示同意本院給予被告緩刑之宣
告,而其餘
告訴人或被害人公司則或未表示意見或請求依法
處理
等情,本院認為被告丁○○、丙○○等人均係初犯商標
法案件,其等歷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丁○○、丙○○等人所受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
定,均併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至被告乙○○已非初犯
商標法案件,審酌其於108 年間因違反商標法遭法院判處拘
役50日確定,並於108 年5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於
前案執行完畢後繼續本案犯行,且變本加厲,侵害更大量商
標權人之權益,足見前案所宣宣告之刑罰顯然不足以使被告
乙○○生警惕之效果,因認其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仿冒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送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
人鑑定之結果,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有上開各商標權
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可佐(詳附表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又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法官問:依照本院依
據附表二各購買人所稱因購買仿冒商標商品而使用之匯款帳
戶匯入本案帳戶,其金額的部分,編號2 是24萬5968元,編
號5 是6710元,編號6 是8 萬5155元,編號7 是13萬2732元
,編號8 是1 萬4360元,編號8 是27萬3864元,編號12是1
萬3955元,編號13是29萬1600元,此部分金額是販賣本案仿
冒商標商品所得部分,有無爭執?)我不是單純賣侵權物品
,實際上出去的金額沒有這麼多,我有賣一般的流行服飾,
有侵權的商品是點綴性的,有些是來不及出貨就已經被查扣
了,所以金額上有些落差,侵權的部分大概是20多萬元」等
語(見本院卷第214 至215 頁),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追徵之;然被告乙○○、丁
○○、丙○○於犯後業與附表一編號2 、11、12、17、18公
司達成和解,並均已全數給付完畢,此有附表一編號2 商標
權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台北富邦銀
行提存款交易存根、和解書、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等在
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9、71、157 至172 頁)在卷可證,雖
該和解結果並非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文義所指
犯罪所
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
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立法
理由),且所約定之賠償金額已逾本件犯罪所得之金額,已
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則告訴人此部分
求償權既已獲滿足,若再對被告等人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四、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丁○○、丙○○基於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之犯意,未經附表一編號3 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
,而接續販賣印有「MUJI」之涼席21件(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 之「涼席」部分)等仿冒商標商品,因認被告乙○○、丁
○○、丙○○就上開部分,亦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
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云云。惟查,本件經鑑
定結果認上開涼席21件上所使用之文字及圖樣,並非品牌「
MUJI」「無印良品」之商標文字及圖樣,且該類商品並非品
牌「MUJI」「無印良品」所製造或銷售之商品,與品牌「MU
JI」「無印良品」無關,有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鑑定
報告書在卷可按(見偵卷一第317 頁),自無侵害其商標權
之可言,從而公訴意旨就
上揭部分,所提證據尚不足認定被
告乙○○、丁○○、丙○○確有此部分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
,然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述本案判決有罪部分有
集合犯
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
、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2 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 編號 │ 商標權人 │ 註冊/審定號 │ 專用期限(民國) │ 指定使用商品 │ 卷證出處 │
├───┼────────┼───────┼─────────┼────────┼─────────┤
│ 1 │加拿大商羅茲公司│第00000000號 │117年1月15日 │男、女用及兒童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 ROOTS) ├───────┼─────────┤衣 、寬鬆上衣、 │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
│訴書附│ │第00000000號 │116年1月15日 │褲子、T恤、衣著 │商標詳細報表(本院│
│表一編│ ├───────┼─────────┤等商品 │卷第221 至229 頁)│
│號1) │ │第00000000號 │116年1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2年2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6年1月15日 │ │ │
├───┼────────┼───────┼─────────┼────────┼─────────┤
│ 2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第00000000號 │111年3月15日 │運動袋、行李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 Under Armour ├───────┼─────────┤褲子、夾克、上衣│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起訴書誤載為 │第00000000號 │111年3月15日 │、帽子等商品 │卷一第186 至192 頁│
│表一編│Under Armur,應 ├───────┼─────────┤ │) │
│號2) │予更正)) │第00000000號 │114年11月30日 │ │ │
├───┼────────┼───────┼─────────┼────────┼─────────┤
│ 3 │日商良品計畫股份│第00000000號 │114年7月31日 │蓆、衣服、長襪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有限公司 │ │ │商品 │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
│訴書附│(MUJI) │ │ │ │商標詳細報表(本院│
│表一編│ │ │ │ │卷第231 至237 頁)│
│號3) │ │ │ │ │ │
├───┼────────┼───────┼─────────┼────────┼─────────┤
│ 4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第00000000號 │115年4月30日 │衣服、襪子等商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限公司(起訴書誤├───────┼─────────┤ │標檢索系統列印註冊│
│訴書附│載為美商第四張股│第00000000號 │115年12月15日 │ │審定商標詳細報表(│
│表一編│份有限公司,應予├───────┼─────────┤ │本院卷第239 至253 │
│號4) │更正) │第00000000號 │110年7月31日 │ │頁) │
│ │( Supreme) ├───────┼─────────┤ │ │
│ │ │第00000000號 │112年7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2年1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6年12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1年3月31日 │ │ │
├───┼────────┼───────┼─────────┼────────┼─────────┤
│ 5 │美商 HBI 品牌服 │第00000000號 │109年5月31日 │各種襪子、衣服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裝公司 ├───────┼─────────┤商品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Champion) │第00000000號 │110年9月12日 │ │卷一第173 、175 、│
│表一編│ ├───────┼─────────┤ │177 、179 頁) │
│號5) │ │第00000000號 │114年1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4年3月31日 │ │ │
├───┼────────┼───────┼─────────┼────────┼─────────┤
│ 6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 │114年6月30日 │各種眼鏡及其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有限公司 ├───────┼─────────┤、圍巾、各種化妝│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CHANEL) │第00000000號 │117年3月31日 │品等商品 │卷一第139 、141 、│
│表一編│ ├───────┼─────────┤ │143 頁) │
│號6) │ │第00000000號 │111年11月30日 │ │ │
├───┼────────┼───────┼─────────┼────────┼─────────┤
│ 7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第00000000號 │114年5月15日 │旅行袋、行李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悌耶公司 ├───────┼─────────┤手提箱袋、手提包│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LV) │第00000000號 │114年11月15日 │等商品 │卷一第455 至468 頁│
│表一編│ ├───────┼─────────┤ │) │
│號7) │ │第00000000號 │108年1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08年1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07年12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08年3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1年11月30日 │ │ │
├───┼────────┼───────┼─────────┼────────┼─────────┤
│ 8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第00000000號 │116年8月31日 │各種書包、手提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喜公司 ├───────┼─────────┤袋、旅行袋、鞋子│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Gucci) │第00000000號 │111年11月30日 │、拖鞋等商品 │卷一273 、275 、27│
│表一編│ ├───────┼─────────┤ │7 頁) │
│號8) │ │第00000000號 │115年3月31日 │ │ │
├───┼────────┼───────┼─────────┼────────┼─────────┤
│ 9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第00000000號 │112年3月15日 │眼鏡、太陽眼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公司 │ │ │光學鏡片、鏡架及│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Fendi) │ │ │眼鏡盒等商品 │卷一第145 至149 頁│
│表一編│ │ │ │ │) │
│號9) │ │ │ │ │ │
├───┼────────┼───────┼─────────┼────────┼─────────┤
│ 10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第00000000號 │114年2月28日 │眼鏡及其組件等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有限公司 │ │ │品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Cartier) │ │ │ │卷一第151 頁) │
│表一編│ │ │ │ │ │
│號10)│ │ │ │ │ │
├───┼────────┼───────┼─────────┼────────┼─────────┤
│ 11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第00000000號 │109年4月30日 │各種香水、化妝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等商品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Dior) ├───────┼─────────┤ │卷一第239 、241 頁│
│表一編│ │第00000000號 │112年9月30日 │ │) │
│號11)│ │ │ │ │ │
├───┼────────┼───────┼─────────┼────────┼─────────┤
│ 12 │美商 TBL 授權有 │第00000000號 │116年3月31日 │衣服、褲、外套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限責任公司 │ │ │商品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Timberland) ├───────┼─────────┤ │卷一第305 、307 頁│
│表一編│ │第00000000號 │116年3月31日 │ │) │
│號12)│ │ │ │ │ │
├───┼────────┼───────┼─────────┼────────┼─────────┤
│ 13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第00000000號 │111年7月31日 │T 恤、休閒服裝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堡有限公司 │ │ │商品 │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
│訴書附│(FILA) │ │ │ │商標詳細報表(本院│
│表一編│ │ │ │ │卷第255 頁) │
│號13)│ │ │ │ │ │
├───┼────────┼───────┼─────────┼────────┼─────────┤
│ 14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第00000000號 │115年7月31日 │衣服、褲子等商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司 │ │ │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 THE NORTH ├───────┼─────────┤ │卷一第415至425頁)│
│表一編│FACE ) │第00000000號 │115年8月31日 │ │ │
│號14)│ │ │ │ │ │
├───┼────────┼───────┼─────────┼────────┼─────────┤
│ 15 │荷蘭商歐斯達有限│第00000000號 │109年7月31日 │運動包、背包、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合夥公司 │ │ │子等商品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CONVERSE) │ │ │ │卷一第367至368頁)│
│表一編│ │ │ │ │ │
│號15)│ │ │ │ │ │
├───┼────────┼───────┼─────────┼────────┼─────────┤
│ 16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第00000000號 │108年10月31日 │襪子、拖鞋、運動│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即起│限合夥公司(起訴│ │ │鞋、衣服、冠帽、│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訴書附│書誤載為荷蘭商 -│ │ │毛巾等商品 │ (偵卷一第 357、3│
│表一編│臺灣耐基商業有限├───────┼─────────┤ │ 59、361 至362、3│
│號16、│公司,應予更正)│第00000000號 │115年4月15日 │ │ 63 至365頁) │
│17,為│( JORDAN (起訴│ │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同一商│書誤載為 JORDEN │ │ │ │ 商標檢索系統註冊│
│標權人│,應予更正)、 ├───────┼─────────┤ │ 審定商標詳細報表│
│) │NIKE ) │第00000000號 │109年6月30日 │ │ (本院卷第269 頁│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5年5月15日 │ │ │
├───┼────────┼───────┼─────────┼────────┼─────────┤
│ 17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第00000000號 │109年11月15日 │衣服、運動裝、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有限責任公司(起├───────┼─────────┤襪、長襪、運動襪│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訴書誤載為德商標│第00000000號 │116年4月30日 │、手提袋、毛巾等│卷一第287 、289 、│
│表一編│碼歐洲公開有限責├───────┼─────────┤商品 │291 、293 、295 頁│
│號18)│任公司,應予更正│第00000000號 │116年1月31日 │ │) │
│ │) ├───────┼─────────┤ │ │
│ │( PUMA) │第00000000號 │116年4月30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09年11月15日 │ │ │
├───┼────────┼───────┼─────────┼────────┼─────────┤
│ 18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第00000000號 │117年1月31日 │袋子及運動用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adidas) ├───────┼─────────┤毛巾、衣服、鞋子│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 │第00000000號 │117年7月31日 │、襪子、冠帽等商│卷一第251 、253 、│
│表一編│ ├───────┼─────────┤品 │255 、257 、259 、│
│號19)│ │第00000000號 │117年1月31日 │ │261 、263 頁)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7年7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1年10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1年10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1年10月31日 │ │ │
└───┴────────┴───────┴─────────┴────────┴─────────┘
附表二:仿冒商標商品清單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鑑定價值(元:新│ 侵害之商標權 │ 卷證出處 │
│ │ │ │臺幣) │ │ │
├──┼────────────┼────┼────────┼───────┼─────────────┤
│ 1 │商標「ROOTS」之衣服 │ 339 │單價加幣34元 │ 附表一編號1 │1.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函附之│
│ ├────────────┼────┼────────┤ │ 鑑定報告(偵卷一第227-23│
│ │商標「ROOTS」之褲子 │ 223 │單價加幣74元 │ │ 3頁) │
│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
│ │商標「ROOTS」之外套 │ 21 │單價加幣178 元 │ │ 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
│ │ │ │ │ │ (本院卷第221至229頁) │
├──┼────────────┼────┼────────┼───────┼─────────────┤
│ 2 │商標「 Under Armour 」之│ 338 │94萬20元 │ 附表一編號2 │1.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告訴代理│
│ │褲子 │ │ │ │ 人刑事
告訴狀(偵卷一第20│
│ ├────────────┼────┤ │ │ 3至207 頁) │
│ │商標「 Under Armour 」之│ 24 │ │ │2.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外套 │ │ │ │ 鑑定報告書暨後附之經濟部│
│ ├────────────┼────┤ │ │ 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
│ │商標「 Under Armour 」之│ 123 │ │ │ 表(偵卷一185至192頁) │
│ │衣服 │ │ │ │ │
│ ├────────────┼────┤ │ │ │
│ │商標「 Under Armour 」之│ 42 │ │ │ │
│ │毛巾 │ │ │ │ │
│ ├────────────┼────┤ │ │ │
│ │商標「 Under Armour 」之│ 8 │ │ │ │
│ │包款 │ │ │ │ │
│ ├────────────┼────┤ │ │ │
│ │商標「 Under Armour 」之│ 1 │ │ │ │
│ │帽子 │ │ │ │ │
├──┼────────────┼────┼────────┼───────┼─────────────┤
│ 3 │商標「MUJI」之襪子 │ 990 │11萬8,800 元 │ 附表一編號3 │1.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提出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
│ │ │ │ │ │ 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
│ ├────────────┼────┼────────┤ │ 表、市值估價表(偵卷一第│
│ │ │ │8,950 元 │ │ 313 至319 、327 、331 、│
│ │商標「MUJI」之內褲 │ 50 │ │ │ 335、339 頁) │
│ │ │ │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
│ │ │ │ │ │ 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
│ │ │ │ │ │ (本院卷第231至237頁) │
├──┼────────────┼────┼────────┼───────┼─────────────┤
│ 4 │商標「Supreme」之衣服 │ 51 │單價1,152 至2,49│ 附表一編號4 │1.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
│ │ │ │6 元(其單價折合│ │ 所鑑定意見書(偵卷一第15│
│ │ │ │美金約36至78元)│ │ 5至162 頁) │
│ │ │ │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
│ │ │ │ │ │ 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
│ ├────────────┼────┼────────┤ │ (本院卷第239至253頁) │
│ │商標「Supreme」之毛巾 │ 4 │單價1,088 至2,07│ │ │
│ │ │ │6 元(其單價折合│ │ │
│ │ │ │美金約34至68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標「Supreme」之褲子 │ 4 │單價3,520 至4,09│ │ │
│ │ │ │6 元(其單價折合│ │ │
│ │ │ │美金約110 至128 │ │ │
│ │ │ │元) │ │ │
│ │ │ │ │ │ │
├──┼────────────┼────┼────────┼───────┼─────────────┤
│ 5 │商標「Champion」之衣服 │ 107 │23萬3,260 元 │ 附表一編號5 │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
│ │(起訴書贅列眼鏡 16 件,│ │ │ │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應予刪除) │ │ │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
│ │ │ │ │ │165 至167 、173 至179 頁)│
├──┼────────────┼────┼────────┼───────┼─────────────┤
│ 6 │商標「CHANEL」之眼鏡 │ 16 │24萬元 │ 附表一編號6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 │提出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
│ │商標「CHANEL」之圍巾 │ 2 │5 萬元 │ │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 ├────────────┼────┼────────┤ │市值估價表(偵卷一第123 、│
│ │商標「CHANEL」之香水 │ 1 │5,000 元 │ │139-143 、153 頁) │
├──┼────────────┼────┼────────┼───────┼─────────────┤
│ 7 │商標「LV」之包款 │ 4 │16萬4,400 元 │ 附表一編號7 │1.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 │ │ │ 告訴
代理人刑事告訴狀(偵│
│ │ │ │ │ │ 2748卷一第447-451頁) │
│ │ │ │ │ │2.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提出之│
│ │ │ │ │ │ Louis Vuitton Pacific │
│ │ │ │ │ │ Limited 知識產權副經理鑑│
│ │ │ │ │ │ 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
│ │ │ │ │ │ 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
│ │ │ │ │ │ 一第455至471 頁) │
├──┼────────────┼────┼────────┼───────┼─────────────┤
│ 8 │商標「Gucci」之包款 │ 16 │93萬1,280 元 │ 附表一編號8 │1.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告│
│ ├────────────┼────┼────────┤ │ 訴代理人刑事告訴狀(偵卷│
│ │商標「Gucci」之拖鞋 │ 3 │2 萬7,990 元 │ │ 一第269至271 頁) │
│ ├────────────┼────┼────────┤ │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
│ │商標「Gucci」之鞋子 │ 2 │2 萬210 元 │ │ 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 │ │ │ │ │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
│ │ │ │ │ │ 273 至279 頁) │
├──┼────────────┼────┼────────┼───────┼─────────────┤
│ 9 │商標「Fendi」之眼鏡 │ 8 │6 萬4,000 元 │ 附表一編號9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 │ │ │ │提出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
│ │ │ │ │ │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 │ │ │ │ │市值估價表(偵卷一123 、14│
│ │ │ │ │ │5 至149 、153 頁) │
├──┼────────────┼────┼────────┼───────┼─────────────┤
│10 │商標「Cartier」之眼鏡 │ 3 │9萬 │ 附表一編號10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 │ │ │ │提出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
│ │ │ │ │ │慧財產局商標、市值估價表(│
│ │ │ │ │ │偵卷一123 、151 至153 頁)│
├──┼────────────┼────┼────────┼───────┼─────────────┤
│11 │商標「DIOR」之香水 │ 24 │15萬8,760 元 │ 附表一編號11 │1.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告訴代理人刑事告│
│ │ │ │ │ │ 訴狀(偵卷一第235 至237 │
│ │ │ │ │ │ 頁) │
│ │ │ │ │ │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
│ │ │ │ │ │ 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 │ │ │ │ │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
│ │ │ │ │ │ 239 至243 頁) │
├──┼────────────┼────┼────────┼───────┼─────────────┤
│ 12 │商標「Timberland」之褲子│ 25 │7 萬2,500 元 │ 附表一編號12 │1.美商 TBL 授權有限責任公 │
│ │ │ │ │ │ 司告訴代理人刑事告訴狀(│
│ │ │ │ │ │ 偵卷一第301 至303 頁) │
│ │ │ │ │ │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
│ │ │ │ │ │ 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 │ │ │ │ │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
│ │ │ │ │ │ 305 至309 頁) │
├──┼────────────┼────┼────────┼───────┼─────────────┤
│ 13 │商標「FILA」之衣服 │ 2 │2,160 元 │ 附表一編號13 │1.斐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檢│
│ ├────────────┼────┼────────┤ │ 視報告書、鑑定標的照片(│
│ │商標「FILA」之鞋子 │ 6 │1 萬4,880 元 │ │ 偵卷一第399 、405 頁) │
│ │ │ │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
│ │ │ │ │ │ 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
│ │ │ │ │ │ (本院卷第255 頁) │
├──┼────────────┼────┼────────┼───────┼─────────────┤
│ 14 │商標「 THE NORTH FACE 」│ 99 │11萬8,800 元 │ 附表一編號14 │理律法律事務所函附之鑑定報│
│ ├────────────┼────┼────────┤ │告、鑑定標的照片、經濟部智│
│ │商標「 THE NORTH FACE 」│ 4 │7,200 元 │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估價表、│
│ │之褲子 │ │ │ │檢視書(侵權市值表)(偵卷│
│ │ │ │ │ │一第415 至445 頁) │
├──┼────────────┼────┼────────┼───────┼─────────────┤
│ 15 │商標「CONVERSE」之鞋子 │ 32 │7 萬9,360 元 │ 附表一編號15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提出之│
│ ├────────────┼────┼────────┤ │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
│ │商標「CONVERSE」之包款 │ 5 │7,450 元 │ │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查扣物│
│ │ │ │ │ │品估價表、檢視書(偵卷一第│
│ │ │ │ │ │367 至369 、395 至397 頁)│
├──┼────────────┼────┼────────┼───────┼─────────────┤
│ 16 │商標「JORDAN」之毛巾 │ 22 │1 萬4,300 元 │ 附表一編號16 │1.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提出│
│ ├────────────┼────┼────────┤ │ 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
│ │商標「JORDAN」之外套 │ 2 │5,360 元 │ │ 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 ├────────────┼────┼────────┤ │ 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
│ │商標「NIKE」之鞋子 │ 94 │29萬1,400 元 │ │ 偵卷一第357 至365 、369 │
│ ├────────────┼────┼────────┤ │ 至393 頁) │
│ │商標「NIKE」之拖鞋 │ 13 │1 萬5,600 元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
│ ├────────────┼────┼────────┤ │ 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
│ │商標「NIKE」之褲子 │ 177 │35萬460 元 │ │ (本院卷第269 頁) │
│ ├────────────┼────┼────────┤ │ │
│ │商標「NIKE」之衣服 │ 283 │47萬5,440 元 │ │ │
│ ├────────────┼────┼────────┤ │ │
│ │商標「NIKE」之包款 │ 30 │4 萬3,500 元 │ │ │
│ ├────────────┼────┼────────┤ │ │
│ │商標「NIKE」之毛巾 │ 29 │1 萬8,850 元 │ │ │
│ ├────────────┼────┼────────┤ │ │
│ │商標「NIKE」之帽子 │ 2 │1,360元 │ │ │
│ ├────────────┼────┼────────┤ │ │
│ │商標「NIKE」之襪子 │ 60 │1 萬1,700 元 │ │ │
├──┼────────────┼────┼────────┼───────┼─────────────┤
│ 17 │商標「PUMA」之包款 │ 6 │7,680元 │ 附表一編號17 │1.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
│ ├────────────┼────┼────────┤ │ 公司告訴代理人刑事告訴狀│
│ │商標「PUMA」之衣服 │ 88 │8 萬6,240 元 │ │ (偵卷一第283至285頁) │
│ ├────────────┼────┼────────┤ │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
│ │商標「PUMA」之毛巾 │ 12 │6,960元 │ │ 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 ├────────────┼────┼────────┤ │ 標單筆詳細報表(卷一第 │
│ │商標「PUMA」之襪子 │ 50 │8,000元 │ │ 287 至297 頁) │
│ ├────────────┼────┼────────┤ │ │
│ │商標「PUMA」之外套 │ 18 │4 萬4,640 元 │ │ │
│ ├────────────┼────┼────────┤ │ │
│ │商標「PUMA」之褲子 │ 34 │2 萬6,520 元 │ │ │
├──┼────────────┼────┼────────┼───────┼─────────────┤
│ 18 │商標「adidas」之褲子 │ 657 │84萬7,530 元 │ 附表一編號18 │1.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告訴代理│
│ ├────────────┼────┼────────┤ │ 人刑事告訴狀(偵卷一第24│
│ │商標「adidas」之內褲 │ 175 │19萬750 元 │ │ 7至249 頁) │
│ ├────────────┼────┼────────┤ │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
│ │商標「adidas」之毛巾 │ 36 │3 萬9,240 元 │ │ 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 ├────────────┼────┼────────┤ │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
│ │商標「adidas」之鞋子 │ 47 │6萬630元 │ │ 251 至265 頁) │
│ ├────────────┼────┼────────┤ │ │
│ │商標「adidas」之拖鞋 │ 4 │5,160元 │ │ │
│ ├────────────┼────┼────────┤ │ │
│ │商標「adidas」之包款 │ 207 │39萬1,230 元 │ │ │
│ ├────────────┼────┼────────┤ │ │
│ │商標「adidas」之衣服 │ 1074 │160 萬260 元 │ │ │
│ ├────────────┼────┼────────┤ │ │
│ │商標「adidas」之帽子 │ 3 │3,270元 │ │ │
│ ├────────────┼────┼────────┤ │ │
│ │商標「adidas」之背心 │ 14 │5 萬1,660 元 │ │ │
│ ├────────────┼────┼────────┤ │ │
│ │商標「adidas」之襪子 │ 90 │1 萬4,400 元 │ │ │
│ ├────────────┼────┼────────┤ │ │
│ │商標「adidas」之內衣 │ 226 │33萬6,740 元 │ │ │
│ ├────────────┼────┼────────┤ │ │
│ │商標「adidas」之外套 │ 97 │24萬1,530 元 │ │ │
└──┴────────────┴────┴────────┴───────┴─────────────┘
附表三:
┌──┬───────────┬───────┬────────────┐
│編號│ 購買人 │ 購買時間 │ 卷證出處 │
├──┼───────────┼───────┼────────────┤
│ 1 │ 劉妤珮 │自107年10月起 │1.證人劉妤珮於警詢中之陳│
│ │ │ │ 述(偵卷二第144 至147 │
│ │ │ │ 頁) │
│ │ │ │2.劉妤珮遭查獲違反商標法│
│ │ │ │ 案件之該案搜索票、搜索│
│ │ │ │ 扣押筆錄、鑑定報告、商│
│ │ │ │ 標單筆詳細報表、移送書│
│ │ │ │ 、刑事簡易判決等資料(│
│ │ │ │ 他卷第23至26、28至66頁│
│ │ │ │ 、偵卷二第139 至142 、│
│ │ │ │ 285 至289 頁) │
├──┼───────────┼───────┼────────────┤
│ 2 │ 邱慧汝 │自107年12月起 │1.證人邱慧汝於警詢中之陳│
│ │ │ │ 述(偵卷二第158 至161 │
│ │ │ │ 頁) │
│ │ │ │2.邱慧汝遭查獲違反商標法│
│ │ │ │ 案件之該案搜索票、搜索│
│ │ │ │ 扣押筆錄、訂單、產品明│
│ │ │ │ 細等資料(偵卷二第149 │
│ │ │ │ 至154 、163 至165 頁)│
├──┼───────────┼───────┼────────────┤
│ 3 │ 陳惠美 │自108年5月起 │1.證人陳惠美於警詢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閻詠心」│ │ 述(偵卷二第179 至181 │
│ │購買) │ │ 頁) │
│ │ │ │2.陳惠美之團購網會員現貨│
│ │ │ │ 訂單(偵卷二第183 頁)│
├──┼───────────┼───────┼────────────┤
│ 4 │ 蔡芸祐 │自108年3月起至│1.證人蔡芸祐於警詢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蔡小希」│7、8 月(起訴 │ 述(偵卷二第187 至189 │
│ │購買) │書漏載至 7、8 │ 頁) │
│ │ │月,應予補充)│2.蔡芸祐之團購網會員訂單│
│ │ │ │ (偵卷二第191 頁) │
├──┼───────────┼───────┼────────────┤
│ 5 │ 童秋月 │108 年 6 月( │1.證人童秋月於警詢中之陳│
│ │ │起訴書誤載為 5│ 述(偵卷二第195 至197 │
│ │ │月,應予更正)│ 頁) │
│ │ │ │2.童秋月之團購網會員訂單│
│ │ │ │ (偵卷二第199 頁) │
├──┼───────────┼───────┼────────────┤
│ 6 │ 陳欣媛 │自108年1月起至│1.證人陳欣媛於警詢及偵查│
│ │ │7、8月(起訴書│ 中之陳述(偵卷二第203 │
│ │ │漏載至 7、8 月│ 至205 、421 至423 頁)│
│ │ │,應予補充) │2.陳欣媛之團購網會員訂單│
│ │ │ │ (偵卷二第20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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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江郁信 │自108年3月起至│1.證人江郁信於警詢中之陳│
│ │ │9 月(起訴書漏│ 述(偵卷二第211 至213 │
│ │ │載至 9 月,應 │ 頁) │
│ │ │予補充) │2.江郁信之團購網會員訂單│
│ │ │ │ (偵卷二第21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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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林昱秀 │自107年年底起 │1.證人林昱秀於警詢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昱秀」購│至108年4月 │ 述(偵卷二第219 至221 │
│ │買) │ │ 頁) │
│ │ │ │2.林昱秀之團購網會員現貨│
│ │ │ │ 訂單(偵卷二第2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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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劉雅雯 │自107年年底起 │1.證人劉雅雯於警詢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劉雯雯」│至 108 年 7 月│ 述(偵卷二第227 至229 │
│ │購買) │(起訴書漏載至│ 頁) │
│ │ │108 年 7 月, │2.劉雅雯之團購網會員訂單│
│ │ │應予補充) │ (他卷第241 至243 頁、│
│ │ │ │ 偵卷二第23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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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陳俞彤 │自108年4月至 │1.證人陳俞彤於警詢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俞小彤」│6月 │ 述(偵卷二第235 至237 │
│ │購買) │ │ 頁) │
│ │ │ │2.陳俞彤之團購網會員訂單│
│ │ │ │ 、團購網會員現貨訂單(│
│ │ │ │ 偵卷二第239至2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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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陳怡心 │自107年年底至 │1.證人陳怡心於警詢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陳心心」│108年6月 │ 述(偵卷二第245 至247 │
│ │購買) │ │ 頁) │
│ │ │ │2.陳怡心之團購網會員現貨│
│ │ │ │ 訂單(偵卷二第24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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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陳帥斌 │108年6月16日 │1.證人陳帥斌於警詢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簡妙蓉」│ │ 述(偵卷二第253 至255 │
│ │購買) │ │ 頁) │
│ │ │ │2.陳帥斌之團購網會員現貨│
│ │ │ │ 訂單(偵卷二第2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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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林麗君 │自107年年底起 │1.證人林麗君於偵查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林家如」│ │ 述(偵卷二第311 至315 │
│ │購買) │ │ 頁) │
│ │ │ │2.林麗君之團購網會員現貨│
│ │ │ │ 訂單(他卷第235 至239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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