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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易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議勝       黃聰信       黃雲婷 上 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林傳源律師       李宗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2748、124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丁○○、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 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丁○○處有期徒刑肆月,丙○○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 刑貳年。 扣案仿冒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丁○○、丙○○均明知如附表一「註冊/ 審定號」 欄所示之商標,分別係經附表一「商標權人」欄所示公司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於專用期限內 ,指定用於附表一「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現均仍 在如附表一「專用期限」欄所示之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各該 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指定之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 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圖樣,有致生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亦不得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 列、持有,竟共同基於販賣侵害上開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 ,自民國107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8 年6 月28日為警搜索查 獲之時止,先由乙○○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賣家購入仿冒如 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所示商標圖樣之附表二商品並存放臺北市 信義區五分埔地區某處倉庫,於108 年6 月3 日起轉移至 新北市八里區下罟子54號之20鐵皮屋倉庫(下稱本案倉庫) 內等處,再連結網際網路,在「批發團購網」(cincin .co m .tw )網站上,及臉書網站上以「批發衝量團」社團及「 Benjamin Wang 」個人帳號,公開張貼陳列販售仿冒如附表 一註冊審定號所示商標圖樣之附表二所示商品之訊息,欲購 買者需於上開網站上下單購買,加入臉書社團之後1 個月要 下單滿新臺幣(下同)1 萬元才能繼續在社團上購買,並以 台北富邦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係丙○○ 之弟黃達駿【原名黃浩辰】所有,以下簡稱台北富邦乙帳戶 )、乙○○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永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以下簡稱台北富邦丙帳戶)作為買家匯款之帳戶, 由丙○○負責上開販賣商品之電腦處理及客服工作,丁○○ 則負責擔任進貨後在本案倉庫內之現場管理人並負責面試及 僱請不知情之蔡政寬、謝宜珊、陳伊玲、蔡韋均、黃園緣、 阮奕瑄等員工在現場處理出貨工作,共同以此方式,接續將 侵害上開商標權商品販賣予附表三所示之人及其他不特定人 以牟利,而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取得之前開商標權 。嗣警於108 年5 月17日因查獲其下游買家劉妤珮違反商標 法案件,於108 年6 月28日循線持搜索票至本案倉庫等處 執行搜索,而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而查 獲。 二、案經如附表一編號2 、7 、8 、11、12、17、18所示公司訴 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 被告乙○○、丁○○、丙○○及其辯護人對證據能力部分,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99 至212 頁),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 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 承不諱、被告丁○○、丙○○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審智易 卷第173 頁、本院卷第198 至199 、214 至217 頁),核與 證人即其等員工謝宜珊(見他卷第169 至177 頁、偵卷一第 65至73頁、偵卷二第467 至469 頁)、蔡韋均(見他卷第18 9 至199 頁、偵卷一第85至95頁、偵卷二第469 至471 頁) 、黃園緣(見他卷第201 至211 頁、偵卷一第97至107 頁、 偵卷二第463 至467 頁)、蔡政寬(見他卷第159 至167 頁 、偵卷一第55至63頁)、陳伊玲(見他卷第179 至187 頁、 偵卷一第75至83頁)、阮奕瑄(見他卷第213 至221 頁、偵 卷一第109 至117 頁)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 買家劉妤珮、邱慧汝、陳惠美、蔡芸祐、童秋月、陳欣媛、 江郁信、林昱秀、劉雅雯、陳俞彤、陳怡心、陳帥斌、林麗 君等人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卷證出處均詳附表三) 、證人黃達駿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351 至355 、45 3 至455 頁)相符,並有門號00-00000000 號電話通聯調閱 查詢單(申請人為乙○○,申裝地址在本案倉庫)、批發衝 量團及批發團購網網頁擷圖照片、全球WHOIS 查詢IP位址資 料、本案倉庫照片、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託運明細表 、台北富邦乙、丙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搜索票、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見他卷第73、79至90、99至123 、 225 至233 、249 至273 、275 至425 、461 至621 、74 5 至892 頁、偵卷二第5 、7 至29、117 至137 、169 至175 、329 至345 頁),及如附表一、二卷證出處欄所示之鑑定 報告書、市值估價表、檢視書、鑑定意見書、鑑定證明書、 鑑定標的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商標檢索系統 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附表三所示買家訂購之團購網會員 訂單、團購網會員現貨訂單、劉妤珮及邱慧汝遭查獲之該案 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產品明細、鑑定 報告、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在卷,足認被告乙 ○○、丁○○、丙○○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而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商標法第97條所稱「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罪態樣,固以 行為人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典型,然 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 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 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前揭商標法「陳列」之 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並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 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則當行為人將所欲 販售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單一或不同角度進行拍 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 皆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並挑選所需商品時,行為人既已 對於其所侵害之商標圖樣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 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來源之商標,就商標法所揭示之保障商 標權及消費者利益之立法目的而言,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 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屬商標法第97條所 稱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並受相同之法律規範,合先 敘明。 ㈡被告乙○○、丁○○、丙○○自107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8 年6 月28日本案為警查獲時止所為販售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 標之商品行為,均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 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等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 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丁○○、丙○○就 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刑 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 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 8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乙○○、丁○○、丙○○ 各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107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8 年6 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開網站網頁上,刊登陳列販 賣同一種類仿冒商品之訊息,而接連販賣予附表三所示之人 及其他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被害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 應依接續犯論以一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又被告等人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商 標專用權,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㈢爰審酌被告乙○○、丁○○、丙○○罔顧商標權人辛苦建立 之商品形象,任意侵害他人商標權以牟利,誠屬不該,並參 酌被告乙○○甫於108 年間因違反商標法遭法院判處拘役50 日確定並經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 在卷可稽,素行不佳,且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繼續本案犯行 ,且變本加厲,侵害更大量商標權人之權益,足見前案所宣 告之刑罰顯然不足以使被告乙○○生警惕之效果。被告丁○ ○、丙○○則均無犯罪前科紀錄,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本次係被告丁○○、丙○ ○初犯商標法案件。考量被告乙○○、丁○○、丙○○終 能坦承犯行不諱,且犯後積極與附表一編號2 、11、12、17 、18公司達成和解,並均已全數給付完畢,此有附表一編號 2 商標權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狀、附表一編號11、12、17、 18商標權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㈠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台 北富邦銀行提存款交易存根、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取款 憑條、提存款交易存根、和解書、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 、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9、71、157 至172 、179 至 181 、257 至261 頁)在卷可證,犯後態度良好。再斟以被 告等人違犯本案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法、犯罪分工情節、本 案販賣期間前後長達8 個月、查獲之下游買家甚多、經查獲 扣案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龐大且價值甚鉅,而被告等人 今僅與其中一部分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之情形,並衡酌被告 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14 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丁○○、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其因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罪,其等犯後均坦承 犯行,且已與附表一編號2 、11、12、17、18公司達成和解 ,並均已全數給付完畢,此有附表一編號2 商標權人所出具 之刑事陳報狀、附表一編號11、12、17、18商標權人所出具 之刑事陳報㈠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台北富邦銀行提存款 交易存根、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取款憑條、提存款交易 存根、和解書、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等在卷可按(見 本院卷第69、71、157 至172 、179 至181 、257 至261 頁 )在卷可證,經上開告訴人表示同意本院給予被告緩刑之宣 告,而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公司則或未表示意見或請求依法 處理等情,本院認為被告丁○○、丙○○等人均係初犯商標 法案件,其等歷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丁○○、丙○○等人所受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 定,均併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至被告乙○○已非初犯 商標法案件,審酌其於108 年間因違反商標法遭法院判處拘 役50日確定,並於108 年5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於 前案執行完畢後繼續本案犯行,且變本加厲,侵害更大量商 標權人之權益,足見前案所宣宣告之刑罰顯然不足以使被告 乙○○生警惕之效果,因認其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仿冒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送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 人鑑定之結果,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有上開各商標權 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可佐(詳附表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又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法官問:依照本院依 據附表二各購買人所稱因購買仿冒商標商品而使用之匯款帳 戶匯入本案帳戶,其金額的部分,編號2 是24萬5968元,編 號5 是6710元,編號6 是8 萬5155元,編號7 是13萬2732元 ,編號8 是1 萬4360元,編號8 是27萬3864元,編號12是1 萬3955元,編號13是29萬1600元,此部分金額是販賣本案仿 冒商標商品所得部分,有無爭執?)我不是單純賣侵權物品 ,實際上出去的金額沒有這麼多,我有賣一般的流行服飾, 有侵權的商品是點綴性的,有些是來不及出貨就已經被查扣 了,所以金額上有些落差,侵權的部分大概是20多萬元」等 語(見本院卷第214 至215 頁),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然被告乙○○、丁 ○○、丙○○於犯後業與附表一編號2 、11、12、17、18公 司達成和解,並均已全數給付完畢,此有附表一編號2 商標 權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台北富邦銀 行提存款交易存根、和解書、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等在 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9、71、157 至172 頁)在卷可證,雖 該和解結果並非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 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 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立法 理由),且所約定之賠償金額已逾本件犯罪所得之金額,已 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則告訴人此部分 求償權既已獲滿足,若再對被告等人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丁○○、丙○○基於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之犯意,未經附表一編號3 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 ,而接續販賣印有「MUJI」之涼席21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3 之「涼席」部分)等仿冒商標商品,因認被告乙○○、丁 ○○、丙○○就上開部分,亦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 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云云。惟查,本件經鑑 定結果認上開涼席21件上所使用之文字及圖樣,並非品牌「 MUJI」「無印良品」之商標文字及圖樣,且該類商品並非品 牌「MUJI」「無印良品」所製造或銷售之商品,與品牌「MU JI」「無印良品」無關,有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鑑定 報告書在卷可按(見偵卷一第317 頁),自無侵害其商標權 之可言,從而公訴意旨就上揭部分,所提證據尚不足認定被 告乙○○、丁○○、丙○○確有此部分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 ,然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述本案判決有罪部分有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 、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2 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 編號 │ 商標權人 │ 註冊/審定號 │ 專用期限(民國) │ 指定使用商品 │ 卷證出處 │ ├───┼────────┼───────┼─────────┼────────┼─────────┤ │ 1 │加拿大商羅茲公司│第00000000號 │117年1月15日 │男、女用及兒童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 ROOTS) ├───────┼─────────┤衣 、寬鬆上衣、 │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 │訴書附│ │第00000000號 │116年1月15日 │褲子、T恤、衣著 │商標詳細報表(本院│ │表一編│ ├───────┼─────────┤等商品 │卷第221 至229 頁)│ │號1) │ │第00000000號 │116年1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2年2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6年1月15日 │ │ │ ├───┼────────┼───────┼─────────┼────────┼─────────┤ │ 2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第00000000號 │111年3月15日 │運動袋、行李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 Under Armour ├───────┼─────────┤褲子、夾克、上衣│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起訴書誤載為 │第00000000號 │111年3月15日 │、帽子等商品 │卷一第186 至192 頁│ │表一編│Under Armur,應 ├───────┼─────────┤ │) │ │號2) │予更正)) │第00000000號 │114年11月30日 │ │ │ ├───┼────────┼───────┼─────────┼────────┼─────────┤ │ 3 │日商良品計畫股份│第00000000號 │114年7月31日 │蓆、衣服、長襪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有限公司 │ │ │商品 │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 │訴書附│(MUJI) │ │ │ │商標詳細報表(本院│ │表一編│ │ │ │ │卷第231 至237 頁)│ │號3) │ │ │ │ │ │ ├───┼────────┼───────┼─────────┼────────┼─────────┤ │ 4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第00000000號 │115年4月30日 │衣服、襪子等商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限公司(起訴書誤├───────┼─────────┤ │標檢索系統列印註冊│ │訴書附│載為美商第四張股│第00000000號 │115年12月15日 │ │審定商標詳細報表(│ │表一編│份有限公司,應予├───────┼─────────┤ │本院卷第239 至253 │ │號4) │更正) │第00000000號 │110年7月31日 │ │頁) │ │ │( Supreme) ├───────┼─────────┤ │ │ │ │ │第00000000號 │112年7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2年1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6年12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1年3月31日 │ │ │ ├───┼────────┼───────┼─────────┼────────┼─────────┤ │ 5 │美商 HBI 品牌服 │第00000000號 │109年5月31日 │各種襪子、衣服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裝公司 ├───────┼─────────┤商品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Champion) │第00000000號 │110年9月12日 │ │卷一第173 、175 、│ │表一編│ ├───────┼─────────┤ │177 、179 頁) │ │號5) │ │第00000000號 │114年1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4年3月31日 │ │ │ ├───┼────────┼───────┼─────────┼────────┼─────────┤ │ 6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 │114年6月30日 │各種眼鏡及其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有限公司 ├───────┼─────────┤、圍巾、各種化妝│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CHANEL) │第00000000號 │117年3月31日 │品等商品 │卷一第139 、141 、│ │表一編│ ├───────┼─────────┤ │143 頁) │ │號6) │ │第00000000號 │111年11月30日 │ │ │ ├───┼────────┼───────┼─────────┼────────┼─────────┤ │ 7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第00000000號 │114年5月15日 │旅行袋、行李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悌耶公司 ├───────┼─────────┤手提箱袋、手提包│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LV) │第00000000號 │114年11月15日 │等商品 │卷一第455 至468 頁│ │表一編│ ├───────┼─────────┤ │) │ │號7) │ │第00000000號 │108年1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08年1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07年12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08年3月15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1年11月30日 │ │ │ ├───┼────────┼───────┼─────────┼────────┼─────────┤ │ 8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第00000000號 │116年8月31日 │各種書包、手提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喜公司 ├───────┼─────────┤袋、旅行袋、鞋子│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Gucci) │第00000000號 │111年11月30日 │、拖鞋等商品 │卷一273 、275 、27│ │表一編│ ├───────┼─────────┤ │7 頁) │ │號8) │ │第00000000號 │115年3月31日 │ │ │ ├───┼────────┼───────┼─────────┼────────┼─────────┤ │ 9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第00000000號 │112年3月15日 │眼鏡、太陽眼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公司 │ │ │光學鏡片、鏡架及│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Fendi) │ │ │眼鏡盒等商品 │卷一第145 至149 頁│ │表一編│ │ │ │ │) │ │號9) │ │ │ │ │ │ ├───┼────────┼───────┼─────────┼────────┼─────────┤ │ 10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第00000000號 │114年2月28日 │眼鏡及其組件等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有限公司 │ │ │品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Cartier) │ │ │ │卷一第151 頁) │ │表一編│ │ │ │ │ │ │號10)│ │ │ │ │ │ ├───┼────────┼───────┼─────────┼────────┼─────────┤ │ 11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第00000000號 │109年4月30日 │各種香水、化妝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 │等商品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Dior) ├───────┼─────────┤ │卷一第239 、241 頁│ │表一編│ │第00000000號 │112年9月30日 │ │) │ │號11)│ │ │ │ │ │ ├───┼────────┼───────┼─────────┼────────┼─────────┤ │ 12 │美商 TBL 授權有 │第00000000號 │116年3月31日 │衣服、褲、外套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限責任公司 │ │ │商品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Timberland) ├───────┼─────────┤ │卷一第305 、307 頁│ │表一編│ │第00000000號 │116年3月31日 │ │) │ │號12)│ │ │ │ │ │ ├───┼────────┼───────┼─────────┼────────┼─────────┤ │ 13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第00000000號 │111年7月31日 │T 恤、休閒服裝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堡有限公司 │ │ │商品 │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 │訴書附│(FILA) │ │ │ │商標詳細報表(本院│ │表一編│ │ │ │ │卷第255 頁) │ │號13)│ │ │ │ │ │ ├───┼────────┼───────┼─────────┼────────┼─────────┤ │ 14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第00000000號 │115年7月31日 │衣服、褲子等商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司 │ │ │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 THE NORTH ├───────┼─────────┤ │卷一第415至425頁)│ │表一編│FACE ) │第00000000號 │115年8月31日 │ │ │ │號14)│ │ │ │ │ │ ├───┼────────┼───────┼─────────┼────────┼─────────┤ │ 15 │荷蘭商歐斯達有限│第00000000號 │109年7月31日 │運動包、背包、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合夥公司 │ │ │子等商品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CONVERSE) │ │ │ │卷一第367至368頁)│ │表一編│ │ │ │ │ │ │號15)│ │ │ │ │ │ ├───┼────────┼───────┼─────────┼────────┼─────────┤ │ 16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第00000000號 │108年10月31日 │襪子、拖鞋、運動│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即起│限合夥公司(起訴│ │ │鞋、衣服、冠帽、│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訴書附│書誤載為荷蘭商 -│ │ │毛巾等商品 │ (偵卷一第 357、3│ │表一編│臺灣耐基商業有限├───────┼─────────┤ │ 59、361 至362、3│ │號16、│公司,應予更正)│第00000000號 │115年4月15日 │ │ 63 至365頁) │ │17,為│( JORDAN (起訴│ │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同一商│書誤載為 JORDEN │ │ │ │ 商標檢索系統註冊│ │標權人│,應予更正)、 ├───────┼─────────┤ │ 審定商標詳細報表│ │) │NIKE ) │第00000000號 │109年6月30日 │ │ (本院卷第269 頁│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5年5月15日 │ │ │ ├───┼────────┼───────┼─────────┼────────┼─────────┤ │ 17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第00000000號 │109年11月15日 │衣服、運動裝、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有限責任公司(起├───────┼─────────┤襪、長襪、運動襪│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訴書誤載為德商標│第00000000號 │116年4月30日 │、手提袋、毛巾等│卷一第287 、289 、│ │表一編│碼歐洲公開有限責├───────┼─────────┤商品 │291 、293 、295 頁│ │號18)│任公司,應予更正│第00000000號 │116年1月31日 │ │) │ │ │) ├───────┼─────────┤ │ │ │ │( PUMA) │第00000000號 │116年4月30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09年11月15日 │ │ │ ├───┼────────┼───────┼─────────┼────────┼─────────┤ │ 18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第00000000號 │117年1月31日 │袋子及運動用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即起│(adidas) ├───────┼─────────┤毛巾、衣服、鞋子│標單筆詳細報表(偵│ │訴書附│ │第00000000號 │117年7月31日 │、襪子、冠帽等商│卷一第251 、253 、│ │表一編│ ├───────┼─────────┤品 │255 、257 、259 、│ │號19)│ │第00000000號 │117年1月31日 │ │261 、263 頁)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7年7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1年10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1年10月31日 │ │ │ │ │ ├───────┼─────────┤ │ │ │ │ │第00000000號 │111年10月31日 │ │ │ └───┴────────┴───────┴─────────┴────────┴─────────┘ 附表二:仿冒商標商品清單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鑑定價值(元:新│ 侵害之商標權 │ 卷證出處 │ │ │ │ │臺幣) │ │ │ ├──┼────────────┼────┼────────┼───────┼─────────────┤ │ 1 │商標「ROOTS」之衣服 │ 339 │單價加幣34元 │ 附表一編號1 │1.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函附之│ │ ├────────────┼────┼────────┤ │ 鑑定報告(偵卷一第227-23│ │ │商標「ROOTS」之褲子 │ 223 │單價加幣74元 │ │ 3頁) │ │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 │ │商標「ROOTS」之外套 │ 21 │單價加幣178 元 │ │ 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 │ │ │ │ │ │ (本院卷第221至229頁) │ ├──┼────────────┼────┼────────┼───────┼─────────────┤ │ 2 │商標「 Under Armour 」之│ 338 │94萬20元 │ 附表一編號2 │1.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告訴代理│ │ │褲子 │ │ │ │ 人刑事告訴狀(偵卷一第20│ │ ├────────────┼────┤ │ │ 3至207 頁) │ │ │商標「 Under Armour 」之│ 24 │ │ │2.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外套 │ │ │ │ 鑑定報告書暨後附之經濟部│ │ ├────────────┼────┤ │ │ 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 │ │商標「 Under Armour 」之│ 123 │ │ │ 表(偵卷一185至192頁) │ │ │衣服 │ │ │ │ │ │ ├────────────┼────┤ │ │ │ │ │商標「 Under Armour 」之│ 42 │ │ │ │ │ │毛巾 │ │ │ │ │ │ ├────────────┼────┤ │ │ │ │ │商標「 Under Armour 」之│ 8 │ │ │ │ │ │包款 │ │ │ │ │ │ ├────────────┼────┤ │ │ │ │ │商標「 Under Armour 」之│ 1 │ │ │ │ │ │帽子 │ │ │ │ │ ├──┼────────────┼────┼────────┼───────┼─────────────┤ │ 3 │商標「MUJI」之襪子 │ 990 │11萬8,800 元 │ 附表一編號3 │1.台灣無印良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提出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 │ │ │ │ │ │ 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 │ ├────────────┼────┼────────┤ │ 表、市值估價表(偵卷一第│ │ │ │ │8,950 元 │ │ 313 至319 、327 、331 、│ │ │商標「MUJI」之內褲 │ 50 │ │ │ 335、339 頁) │ │ │ │ │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 │ │ │ │ │ │ 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 │ │ │ │ │ │ (本院卷第231至237頁) │ ├──┼────────────┼────┼────────┼───────┼─────────────┤ │ 4 │商標「Supreme」之衣服 │ 51 │單價1,152 至2,49│ 附表一編號4 │1.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 │ │ │ │6 元(其單價折合│ │ 所鑑定意見書(偵卷一第15│ │ │ │ │美金約36至78元)│ │ 5至162 頁) │ │ │ │ │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 │ │ │ │ │ │ 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 │ ├────────────┼────┼────────┤ │ (本院卷第239至253頁) │ │ │商標「Supreme」之毛巾 │ 4 │單價1,088 至2,07│ │ │ │ │ │ │6 元(其單價折合│ │ │ │ │ │ │美金約34至68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標「Supreme」之褲子 │ 4 │單價3,520 至4,09│ │ │ │ │ │ │6 元(其單價折合│ │ │ │ │ │ │美金約110 至128 │ │ │ │ │ │ │元) │ │ │ │ │ │ │ │ │ │ ├──┼────────────┼────┼────────┼───────┼─────────────┤ │ 5 │商標「Champion」之衣服 │ 107 │23萬3,260 元 │ 附表一編號5 │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 │ │(起訴書贅列眼鏡 16 件,│ │ │ │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應予刪除) │ │ │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 │ │ │ │ │ │165 至167 、173 至179 頁)│ ├──┼────────────┼────┼────────┼───────┼─────────────┤ │ 6 │商標「CHANEL」之眼鏡 │ 16 │24萬元 │ 附表一編號6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 │提出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 │ │商標「CHANEL」之圍巾 │ 2 │5 萬元 │ │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 ├────────────┼────┼────────┤ │市值估價表(偵卷一第123 、│ │ │商標「CHANEL」之香水 │ 1 │5,000 元 │ │139-143 、153 頁) │ ├──┼────────────┼────┼────────┼───────┼─────────────┤ │ 7 │商標「LV」之包款 │ 4 │16萬4,400 元 │ 附表一編號7 │1.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 │ │ │ │ 告訴代理人刑事告訴狀(偵│ │ │ │ │ │ │ 2748卷一第447-451頁) │ │ │ │ │ │ │2.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提出之│ │ │ │ │ │ │ Louis Vuitton Pacific │ │ │ │ │ │ │ Limited 知識產權副經理鑑│ │ │ │ │ │ │ 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 │ │ │ │ │ │ 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 │ │ │ │ │ │ 一第455至471 頁) │ ├──┼────────────┼────┼────────┼───────┼─────────────┤ │ 8 │商標「Gucci」之包款 │ 16 │93萬1,280 元 │ 附表一編號8 │1.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告│ │ ├────────────┼────┼────────┤ │ 訴代理人刑事告訴狀(偵卷│ │ │商標「Gucci」之拖鞋 │ 3 │2 萬7,990 元 │ │ 一第269至271 頁) │ │ ├────────────┼────┼────────┤ │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 │ │商標「Gucci」之鞋子 │ 2 │2 萬210 元 │ │ 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 │ │ │ │ │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 │ │ │ │ │ │ 273 至279 頁) │ ├──┼────────────┼────┼────────┼───────┼─────────────┤ │ 9 │商標「Fendi」之眼鏡 │ 8 │6 萬4,000 元 │ 附表一編號9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 │ │ │ │提出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 │ │ │ │ │ │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 │ │ │ │ │市值估價表(偵卷一123 、14│ │ │ │ │ │ │5 至149 、153 頁) │ ├──┼────────────┼────┼────────┼───────┼─────────────┤ │10 │商標「Cartier」之眼鏡 │ 3 │9萬 │ 附表一編號10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 │ │ │ │提出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 │ │ │ │ │ │慧財產局商標、市值估價表(│ │ │ │ │ │ │偵卷一123 、151 至153 頁)│ ├──┼────────────┼────┼────────┼───────┼─────────────┤ │11 │商標「DIOR」之香水 │ 24 │15萬8,760 元 │ 附表一編號11 │1.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刑事告│ │ │ │ │ │ │ 訴狀(偵卷一第235 至237 │ │ │ │ │ │ │ 頁) │ │ │ │ │ │ │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 │ │ │ │ │ │ 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 │ │ │ │ │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 │ │ │ │ │ │ 239 至243 頁) │ ├──┼────────────┼────┼────────┼───────┼─────────────┤ │ 12 │商標「Timberland」之褲子│ 25 │7 萬2,500 元 │ 附表一編號12 │1.美商 TBL 授權有限責任公 │ │ │ │ │ │ │ 司告訴代理人刑事告訴狀(│ │ │ │ │ │ │ 偵卷一第301 至303 頁) │ │ │ │ │ │ │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 │ │ │ │ │ │ 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 │ │ │ │ │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 │ │ │ │ │ │ 305 至309 頁) │ ├──┼────────────┼────┼────────┼───────┼─────────────┤ │ 13 │商標「FILA」之衣服 │ 2 │2,160 元 │ 附表一編號13 │1.斐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檢│ │ ├────────────┼────┼────────┤ │ 視報告書、鑑定標的照片(│ │ │商標「FILA」之鞋子 │ 6 │1 萬4,880 元 │ │ 偵卷一第399 、405 頁) │ │ │ │ │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 │ │ │ │ │ │ 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 │ │ │ │ │ │ (本院卷第255 頁) │ ├──┼────────────┼────┼────────┼───────┼─────────────┤ │ 14 │商標「 THE NORTH FACE 」│ 99 │11萬8,800 元 │ 附表一編號14 │理律法律事務所函附之鑑定報│ │ ├────────────┼────┼────────┤ │告、鑑定標的照片、經濟部智│ │ │商標「 THE NORTH FACE 」│ 4 │7,200 元 │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估價表、│ │ │之褲子 │ │ │ │檢視書(侵權市值表)(偵卷│ │ │ │ │ │ │一第415 至445 頁) │ ├──┼────────────┼────┼────────┼───────┼─────────────┤ │ 15 │商標「CONVERSE」之鞋子 │ 32 │7 萬9,360 元 │ 附表一編號15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提出之│ │ ├────────────┼────┼────────┤ │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 │ │商標「CONVERSE」之包款 │ 5 │7,450 元 │ │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查扣物│ │ │ │ │ │ │品估價表、檢視書(偵卷一第│ │ │ │ │ │ │367 至369 、395 至397 頁)│ ├──┼────────────┼────┼────────┼───────┼─────────────┤ │ 16 │商標「JORDAN」之毛巾 │ 22 │1 萬4,300 元 │ 附表一編號16 │1.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提出│ │ ├────────────┼────┼────────┤ │ 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 │ │商標「JORDAN」之外套 │ 2 │5,360 元 │ │ 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 ├────────────┼────┼────────┤ │ 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 │ │商標「NIKE」之鞋子 │ 94 │29萬1,400 元 │ │ 偵卷一第357 至365 、369 │ │ ├────────────┼────┼────────┤ │ 至393 頁) │ │ │商標「NIKE」之拖鞋 │ 13 │1 萬5,600 元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 │ ├────────────┼────┼────────┤ │ 系統註冊審定商標詳細報表│ │ │商標「NIKE」之褲子 │ 177 │35萬460 元 │ │ (本院卷第269 頁) │ │ ├────────────┼────┼────────┤ │ │ │ │商標「NIKE」之衣服 │ 283 │47萬5,440 元 │ │ │ │ ├────────────┼────┼────────┤ │ │ │ │商標「NIKE」之包款 │ 30 │4 萬3,500 元 │ │ │ │ ├────────────┼────┼────────┤ │ │ │ │商標「NIKE」之毛巾 │ 29 │1 萬8,850 元 │ │ │ │ ├────────────┼────┼────────┤ │ │ │ │商標「NIKE」之帽子 │ 2 │1,360元 │ │ │ │ ├────────────┼────┼────────┤ │ │ │ │商標「NIKE」之襪子 │ 60 │1 萬1,700 元 │ │ │ ├──┼────────────┼────┼────────┼───────┼─────────────┤ │ 17 │商標「PUMA」之包款 │ 6 │7,680元 │ 附表一編號17 │1.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 │ ├────────────┼────┼────────┤ │ 公司告訴代理人刑事告訴狀│ │ │商標「PUMA」之衣服 │ 88 │8 萬6,240 元 │ │ (偵卷一第283至285頁) │ │ ├────────────┼────┼────────┤ │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 │ │商標「PUMA」之毛巾 │ 12 │6,960元 │ │ 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 ├────────────┼────┼────────┤ │ 標單筆詳細報表(卷一第 │ │ │商標「PUMA」之襪子 │ 50 │8,000元 │ │ 287 至297 頁) │ │ ├────────────┼────┼────────┤ │ │ │ │商標「PUMA」之外套 │ 18 │4 萬4,640 元 │ │ │ │ ├────────────┼────┼────────┤ │ │ │ │商標「PUMA」之褲子 │ 34 │2 萬6,520 元 │ │ │ ├──┼────────────┼────┼────────┼───────┼─────────────┤ │ 18 │商標「adidas」之褲子 │ 657 │84萬7,530 元 │ 附表一編號18 │1.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告訴代理│ │ ├────────────┼────┼────────┤ │ 人刑事告訴狀(偵卷一第24│ │ │商標「adidas」之內褲 │ 175 │19萬750 元 │ │ 7至249 頁) │ │ ├────────────┼────┼────────┤ │2.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 │ │商標「adidas」之毛巾 │ 36 │3 萬9,240 元 │ │ 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 ├────────────┼────┼────────┤ │ 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一第│ │ │商標「adidas」之鞋子 │ 47 │6萬630元 │ │ 251 至265 頁) │ │ ├────────────┼────┼────────┤ │ │ │ │商標「adidas」之拖鞋 │ 4 │5,160元 │ │ │ │ ├────────────┼────┼────────┤ │ │ │ │商標「adidas」之包款 │ 207 │39萬1,230 元 │ │ │ │ ├────────────┼────┼────────┤ │ │ │ │商標「adidas」之衣服 │ 1074 │160 萬260 元 │ │ │ │ ├────────────┼────┼────────┤ │ │ │ │商標「adidas」之帽子 │ 3 │3,270元 │ │ │ │ ├────────────┼────┼────────┤ │ │ │ │商標「adidas」之背心 │ 14 │5 萬1,660 元 │ │ │ │ ├────────────┼────┼────────┤ │ │ │ │商標「adidas」之襪子 │ 90 │1 萬4,400 元 │ │ │ │ ├────────────┼────┼────────┤ │ │ │ │商標「adidas」之內衣 │ 226 │33萬6,740 元 │ │ │ │ ├────────────┼────┼────────┤ │ │ │ │商標「adidas」之外套 │ 97 │24萬1,530 元 │ │ │ └──┴────────────┴────┴────────┴───────┴─────────────┘ 附表三: ┌──┬───────────┬───────┬────────────┐ │編號│ 購買人 │ 購買時間 │ 卷證出處 │ ├──┼───────────┼───────┼────────────┤ │ 1 │ 劉妤珮 │自107年10月起 │1.證人劉妤珮於警詢中之陳│ │ │ │ │ 述(偵卷二第144 至147 │ │ │ │ │ 頁) │ │ │ │ │2.劉妤珮遭查獲違反商標法│ │ │ │ │ 案件之該案搜索票、搜索│ │ │ │ │ 扣押筆錄、鑑定報告、商│ │ │ │ │ 標單筆詳細報表、移送書│ │ │ │ │ 、刑事簡易判決等資料(│ │ │ │ │ 他卷第23至26、28至66頁│ │ │ │ │ 、偵卷二第139 至142 、│ │ │ │ │ 285 至289 頁) │ ├──┼───────────┼───────┼────────────┤ │ 2 │ 邱慧汝 │自107年12月起 │1.證人邱慧汝於警詢中之陳│ │ │ │ │ 述(偵卷二第158 至161 │ │ │ │ │ 頁) │ │ │ │ │2.邱慧汝遭查獲違反商標法│ │ │ │ │ 案件之該案搜索票、搜索│ │ │ │ │ 扣押筆錄、訂單、產品明│ │ │ │ │ 細等資料(偵卷二第149 │ │ │ │ │ 至154 、163 至165 頁)│ ├──┼───────────┼───────┼────────────┤ │ 3 │ 陳惠美 │自108年5月起 │1.證人陳惠美於警詢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閻詠心」│ │ 述(偵卷二第179 至181 │ │ │購買) │ │ 頁) │ │ │ │ │2.陳惠美之團購網會員現貨│ │ │ │ │ 訂單(偵卷二第183 頁)│ ├──┼───────────┼───────┼────────────┤ │ 4 │ 蔡芸祐 │自108年3月起至│1.證人蔡芸祐於警詢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蔡小希」│7、8 月(起訴 │ 述(偵卷二第187 至189 │ │ │購買) │書漏載至 7、8 │ 頁) │ │ │ │月,應予補充)│2.蔡芸祐之團購網會員訂單│ │ │ │ │ (偵卷二第191 頁) │ ├──┼───────────┼───────┼────────────┤ │ 5 │ 童秋月 │108 年 6 月( │1.證人童秋月於警詢中之陳│ │ │ │起訴書誤載為 5│ 述(偵卷二第195 至197 │ │ │ │月,應予更正)│ 頁) │ │ │ │ │2.童秋月之團購網會員訂單│ │ │ │ │ (偵卷二第199 頁) │ ├──┼───────────┼───────┼────────────┤ │ 6 │ 陳欣媛 │自108年1月起至│1.證人陳欣媛於警詢及偵查│ │ │ │7、8月(起訴書│ 中之陳述(偵卷二第203 │ │ │ │漏載至 7、8 月│ 至205 、421 至423 頁)│ │ │ │,應予補充) │2.陳欣媛之團購網會員訂單│ │ │ │ │ (偵卷二第207 頁) │ ├──┼───────────┼───────┼────────────┤ │ 7 │ 江郁信 │自108年3月起至│1.證人江郁信於警詢中之陳│ │ │ │9 月(起訴書漏│ 述(偵卷二第211 至213 │ │ │ │載至 9 月,應 │ 頁) │ │ │ │予補充) │2.江郁信之團購網會員訂單│ │ │ │ │ (偵卷二第215 頁) │ ├──┼───────────┼───────┼────────────┤ │ 8 │ 林昱秀 │自107年年底起 │1.證人林昱秀於警詢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昱秀」購│至108年4月 │ 述(偵卷二第219 至221 │ │ │買) │ │ 頁) │ │ │ │ │2.林昱秀之團購網會員現貨│ │ │ │ │ 訂單(偵卷二第223 頁)│ ├──┼───────────┼───────┼────────────┤ │ 9 │ 劉雅雯 │自107年年底起 │1.證人劉雅雯於警詢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劉雯雯」│至 108 年 7 月│ 述(偵卷二第227 至229 │ │ │購買) │(起訴書漏載至│ 頁) │ │ │ │108 年 7 月, │2.劉雅雯之團購網會員訂單│ │ │ │應予補充) │ (他卷第241 至243 頁、│ │ │ │ │ 偵卷二第231 頁) │ ├──┼───────────┼───────┼────────────┤ │ 10 │ 陳俞彤 │自108年4月至 │1.證人陳俞彤於警詢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俞小彤」│6月 │ 述(偵卷二第235 至237 │ │ │購買) │ │ 頁) │ │ │ │ │2.陳俞彤之團購網會員訂單│ │ │ │ │ 、團購網會員現貨訂單(│ │ │ │ │ 偵卷二第239至241頁) │ ├──┼───────────┼───────┼────────────┤ │ 11 │ 陳怡心 │自107年年底至 │1.證人陳怡心於警詢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陳心心」│108年6月 │ 述(偵卷二第245 至247 │ │ │購買) │ │ 頁) │ │ │ │ │2.陳怡心之團購網會員現貨│ │ │ │ │ 訂單(偵卷二第249 頁)│ ├──┼───────────┼───────┼────────────┤ │ 12 │ 陳帥斌 │108年6月16日 │1.證人陳帥斌於警詢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簡妙蓉」│ │ 述(偵卷二第253 至255 │ │ │購買) │ │ 頁) │ │ │ │ │2.陳帥斌之團購網會員現貨│ │ │ │ │ 訂單(偵卷二第257 頁)│ ├──┼───────────┼───────┼────────────┤ │ 13 │ 林麗君 │自107年年底起 │1.證人林麗君於偵查中之陳│ │ │(以會員暱稱「林家如」│ │ 述(偵卷二第311 至315 │ │ │購買) │ │ 頁) │ │ │ │ │2.林麗君之團購網會員現貨│ │ │ │ │ 訂單(他卷第235 至239 │ │ │ │ │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