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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易字第 3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百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雯雯 被   告 何一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 偵字第16638 號、109 年度調偵字第6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 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 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第1 項)。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第2 項 )」,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第101 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TRAVEL YALLA MOROCCO告訴被告何一新、 百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意旨認被 告等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 9 年12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 秉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