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百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雯雯
被 告 何一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
偵字第16638 號、109 年度調偵字第6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檢察官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本章之罪,須
告訴乃論」、「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
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
然人亦科各該條之
罰金(第1 項)。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
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第2 項
)」,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第101 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TRAVEL YALLA MOROCCO告訴被告何一新、
百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意旨認被
告等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
9 年12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附卷為憑,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 秉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