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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 偵字第7970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9 年度易字 第3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葉家榕輸入私煙,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應刪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5 行關於前科紀錄之記載; 更正起訴書附表編號第11、12、13號「LIGHT 」為「LIGHTS 」;並補充證據:「被告葉家榕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 院109 年度易字第39號卷第30頁)」,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係屬私菸,菸酒 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輸入私菸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罰金;但輸入私菸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 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 項之規定 ;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菸酒管理法第 45條第2 項、第3 項、第5 項亦分別明定。而中央主管機關 財政部業於民國101 年11月26日以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 號函公告「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 項(即現行法第45條第3 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明定輸入捲菸逾5 條( 1,000 支)時,即不該當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 項之除外規 定。經查,本案被告葉家榕輸入之私菸,其數量已達1,009 條,故核其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 項之輸入私菸 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正誠報關有限公司員工為其報關而實 行犯罪,應論以間接正犯。 ㈡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上 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06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 定,於104 年12月7 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7 年2 月 6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 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然參酌被告所構成累犯之前案為偽 造有價證券罪,與本案輸入私菸之罪名、罪質類型均不同, 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若據此加重其刑,罪刑之間似不 相當,亦難憑此推論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本院復已將被告之 犯罪前科與執行情形,列為相關量刑因素之一,參酌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規定, 僅加重其最高法定本刑,而不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輸入私菸,數量非少,擾 亂國內菸品價格市場之健全發展及主管機關對菸輸入之管理 ,惟念其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參酌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自述大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尚有1 名子女 需其撫養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9號卷第 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 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依菸酒管理法 所查獲之私菸,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應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 項、第57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 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 期為準。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 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 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 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 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5 千 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 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一、Winston CASTER WHITE 3 CIGARETTE 壹佰壹拾壹條。 二、Winston CASTER WHITE 5 CIGARETTE 壹佰玖拾玖條。 三、SevenStars 10 Charcoal Filter CIGARETTE 壹佰伍拾條。 四、SevenStars 7 Charcoal Filter CIGARETTE 壹佰條。 五、MEVIUS EXTRA LIGHTS 3 Charcoal Filter CIGARETTE 玖拾玖條。 六、MEVIUS SUPER LIGHTS 6 Charcoal Filter CIGARETTE 壹佰零參條。 七、MEVIUS LIGHTS 8 Charcoal Filter CIGARETTE 玖拾柒條。 八、MEVIUS ORIGINAL 10 Charcoal Filter CIGARETTE 壹佰伍拾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