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文福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17
4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自白犯罪(109 年度易字第365 號)
,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方文福犯侵占罪,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外,另補充及更正如下:
㈠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 至3 行「在址設基隆市○○區○○
路○○○ 號之冠威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冠威公司),向冠威公
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自小客車1 輛」,應更正為「
在基隆市○○區○○路○○○ 號1 樓,向冠珅交通有限公司(
下稱冠珅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小客車」,第
4 、9 行「冠威公司」均應更正為「冠珅公司」。
㈡證據部分補充:
⒈被告方文福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7日審理時所為之自白(
見本院卷第142頁)。
⒉龍資當舖名片、租金繳納紀錄卡各1 張(見本院卷第59至61
頁)。
⒊
證人黃忠儀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第90至97頁)。
⒋
聲請撤回
告訴狀、還款
和解協議書、本院109 年10月16日公
務電話紀錄各1 紙(見本院卷第129 至133 頁)。
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09 年5 月22日北市監車字
第1090098235號函附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小客車之汽車
車主歷史查詢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
院109 年5 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
小客車行照影本(見審易卷第27至33、59頁)。
二、論罪
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5 條規定雖於108 年12月25日經總統
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27日起施行,惟查,修正前該條所定
罰金數額原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
為30倍,本次修法僅係將條文所定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
予以
明定,為文字之修正,並無
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
法律
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335 條之規定
處
斷。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爰以行為
人責任為基礎,並
審酌被告一時失慮,為求個人私利,竟利
用承租取得上開營業小客車之機會,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
,將該車典當變現,侵占入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
觀念,所為實應予非難;惟被告
犯後終能坦承
犯行,且該車
業經冠珅公司取回,並已達成和解,此有聲請撤回
告訴狀、
還款和解協議書、本院109 年10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 紙
(見本院卷第129 至133 頁)在卷
可參,足認其犯後態度尚
可,兼衡被告自陳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
智識程度、未婚、目
前從事大樓清潔工、無子女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見本院卷第142 至14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被告因
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並已達
成和解,其經此起訴
審判程序,當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
之
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用啟
自新。
三、
沒收部分
本件被告所侵占之車輛,雖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然業經冠珅
公司取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
無庸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
上訴(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上訴本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玟萱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
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緝字第174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