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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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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雷萬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瓏智 被   告 林清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字第188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