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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泓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精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邱馨儀律師 被  告  鄭家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