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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4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80號 原   告  正大尼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紀豪 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10時52分起將車牌號 碼000-0000號車輛停放在原告位於新北市○○區○○路○○號 私有土地上,原告擬以被告觸犯刑法第306 條提出訴訟。並 聲明:(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移出原告之土地範 圍;(二)被告應賠償原告自109 年7 月30日起,至車牌號 碼000-0000移出原告之土地範圍期間之停車費(每月新臺幣 1 千500 元整),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 )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 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 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二、經查,原告正大尼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固具狀 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原告自陳: 被告究為何人尚待查證而屬不明,原告擬以被告觸犯刑法第 306 條提出訴訟等語,復經本院分別以原告為告訴人、車牌 號000-0000為被告查詢,均查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 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原告並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 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