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80號
原 告 正大尼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紀豪
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10時52分起將車牌號
碼000-0000號車輛停放在原告位於新北市○○區○○路○○號
私有土地上,原告擬以被告觸犯刑法第306 條提出訴訟。
並
聲明:(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移出原告之土地範
圍;(二)被告應賠償原告自109 年7 月30日起,至車牌號
碼000-0000移出原告之土地範圍
期間之停車費(每月新臺幣
1 千500 元整),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
)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
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
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二、經查,原告正大尼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固具狀
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原告自陳:
被告究為何人尚待查證而屬不明,原告擬以被告觸犯刑法第
306 條提出訴訟等語,復經本院分別以原告為
告訴人、車牌
號000-0000為被告查詢,均查無
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
案件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故原告並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
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