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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5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52號 原   告 邱瑞麟       陳玉鴛 被   告 馳逸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韋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6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 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件被告為限,即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 5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邱瑞麟、陳玉鴛就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64 號被告陳 韋全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馳逸貿易有限 公司及陳韋全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