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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單聲沒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佩瑜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 度執聲字第4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佩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偵 查後,因認其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罪,惟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民國109 年5 月15 日以109 年度調偵字第46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 年之緩 起訴期間並已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上開仿冒商品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 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核閱無誤,並 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5 月15日109 年度調偵 字第469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附表各項商標之仿冒商品,亦有受害 之商標權人即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 份在卷可考(109 年度偵字第4196號卷第39頁),係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無訛,依上引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前開專 科沒收之物,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編號│商品品名 │數量 │仿冒之商標名稱│ ├──┼──────┼────┼───────┤ │1 │洗衣籃 │1 件 │3 sprouts及圖 │ ├──┼──────┼────┼───────┤ │2 │尿布收納袋 │1 件 │同上 │ ├──┼──────┼────┼───────┤ │3 │收納箱 │1 件 │同上 │ └──┴──────┴────┴───────┘ 註: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保管字第276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