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佩瑜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0 年
度執聲字第4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卓佩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偵
查後,因認其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罪,惟以緩
起訴處分為
適當,而於民國109 年5 月15
日以109 年度調偵字第469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1 年之緩
起訴
期間並已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
單獨宣
告沒收上開仿冒商品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
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核閱無誤,並
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5 月15日109 年度調偵
字第469 號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
鑑定結果,均係仿冒附表各項商標之仿冒商品,亦有受害
之商標權人即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
份在卷
可考(109 年度偵字第4196號卷第39頁),係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
無訛,依上引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前開專
科沒收之物,
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編號│商品品名 │數量 │仿冒之商標名稱│
├──┼──────┼────┼───────┤
│1 │洗衣籃 │1 件 │3 sprouts及圖 │
├──┼──────┼────┼───────┤
│2 │尿布收納袋 │1 件 │同上 │
├──┼──────┼────┼───────┤
│3 │收納箱 │1 件 │同上 │
└──┴──────┴────┴───────┘
註: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保管字第2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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