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審易字第1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營澤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十月五日就一一0年度審易字第一二三二號關於劉營澤被訴詐欺德豪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所為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
辯護人、
代理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
撤銷原裁定,依
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營澤前於準備程序中,就檢察官
起訴書所示之犯罪事實全部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當日
辯論終結。茲因發現本件關於被告詐欺被害人德豪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
犯行,有重複起訴之應
諭知不受理情形,而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依上規定,自應撤銷關於此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