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易字第 7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7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烽鳴 選任辯護人 鄭三川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160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蘇烽鳴係FOODPANDA 外送員,告訴人魏 莉綸係COMEBUY 飲料店南港昆陽店(臺北市○○區○○街○○ ○ 巷○ 號1 樓)之店長。被告明知若向COMEBUY 飲料店南港 昆陽店訂購飲料不取貨,店家將損失飲料製作成本,竟意圖 損害告訴人,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下午3 時42分許,在臺 北市○○區○○路3 段某處,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COME BUY 飲料店南港昆陽店之門號00000000號,佯稱:欲訂購35 杯飲料等語,並留下聯絡電話門號00000000號(電話使用人 為臺北福誠汽車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係臺北市○○區○○路 0 段000 號1 樓)等資料,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 有刑法第355 條之間接毀損罪嫌等云。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魏莉 綸告訴被告蘇烽鳴毀棄損壞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 觸犯刑法第355 條之詐術致人損害財產罪嫌,依刑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對被告當庭撤回告訴, 此有準備程序筆錄及庭呈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依上 規定,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于槿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