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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 1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謝秋萍       謝郭秀梅 被   告 翁嘉鴻 被   告 岳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249 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