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李弘元
送達代收人 蕭亭媚
被 告 久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兼 被 告 林俊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84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俊魁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
以110 年度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另原告以被告林俊魁於行為
時為被告久捷開發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對被告久捷開發有限公
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林俊魁既經本院諭知無罪
,自亦無從再對被告久捷開發有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應一
併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
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