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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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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李弘元 送達代收人 蕭亭媚 被   告 久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林俊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8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俊魁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 以110 年度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原告以被告林俊魁於行為 時為被告久捷開發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對被告久捷開發有限公 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林俊魁既經本院諭知無罪 ,自亦無從再對被告久捷開發有限公司請求連帶賠償,應一 併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