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原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劉嘉瑜律師
被 告 陳正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
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8,495元,並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