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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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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57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   告  日商創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鈴木浩之 訴訟代理人  蘇逸修 律師送達代收 人 被   告  顏亦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342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6 1,600 元,並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詳如附件。 (三)證據: 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 ,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