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 告 日商創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鈴木浩之
訴訟代理人 蘇逸修
律師
兼
送達代收
人
被 告 顏亦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342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6
1,600 元,並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
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詳如附件。
(三)
證據:
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
,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均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