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致祥
德合環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洪淑莉
被 告 傑夫環境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稱清傑夫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秀玲
共 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第18614、19926、19927號、
110年度偵字第2192號、111年度偵字第3279號),本院合議庭因被告廖致祥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均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