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致祥
德合環保有限公司號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洪淑莉
被 告 傑夫環境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稱清傑夫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秀玲
共 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8614 、19926、19927號、110年度偵字第2192號、111年度偵字第 3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件被告廖致祥、德合環保有限公司、傑夫環境顧問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理由,爰
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依
通常程序審判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