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昆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 告 國豐輪胎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邦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 樓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趙國婕律師
黃中麟律師
被 告 廖品歡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 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蔡佩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
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次按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