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宋久文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5號),聲請付與
扣押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付與
扣押物影本之清單。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檢察官因被告宋久文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扣押109年度栗商建頭字第64號亞昕國際新建工程(下稱本案工程)之帳冊、
傳票、四聯單、施工計畫、報表、土方進出場等資料,然該等扣押物屬
聲請人所有,茲因本案工程正待向苗栗縣政府聲請基礎
勘驗而亟需上開資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等語。
二、
按起訴或其他
訴訟行為,於
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固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惟未提供所欲聲請之扣押物清單,本院無從判斷其聲請範圍,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
顯有程式欠缺,惟屬可補正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付與扣押物影本之清單(應詳列聲請付與影本之扣押物品項、數量、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編號等資訊,以特定聲請範圍),倘
逾期不補正,本件將以程式不合,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黃瀞儀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