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子毅
劉庭恩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111年度訴字第5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上訴人即被告楊子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在案,判決
正本於112年9月8日送達後,被告已於同年月27日提起上訴,惟該
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且
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
上訴理由,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如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照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