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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金訴字第 4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志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士浩(微信暱稱「A hao」、蝙蝠暱稱「小芒」,就附表一部分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另為起訴處分,該部分非起訴範圍)、施志達(微信暱稱「偽娘」、「死胖子」、蝙蝠暱稱「女T」,就附表一部分現已上訴至最高法院,另行併案審理,該部分非起訴範圍)與朱建星(就附表一、二詐欺各被害人及附表三提領詐欺所得款項部分,均經判決有罪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8月間,加入由年籍不詳,於通訊軟體微信及蝙蝠聊天中暱稱「黑胖子」、「白胖子」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張茟傑(暱稱賓哥)亦於同年月間,招募彭少郡(暱稱叭噗,附表一部分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46號審理中,另行併案審理,該部分非起訴範圍)、溫志強(暱稱白白,就附表一編號1至10號及附表二編號1至5號部分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43號案件審理中,另行併案審理,該部分非起訴範圍)加入上開詐欺集團,由朱建星擔任至提款機提款之車手,黃士浩負責在提款地點附近等待朱建星交付贓款後,將之轉交給施志達,再由施志達將款項轉交給彭少郡、溫志強,彭少郡、溫志強再將款項送交陳信宏。其等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某成員,於109年9月5日、12日,以附表一、二「詐騙理由」欄所示之方法,向楊智強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附表一、二「匯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均見附表)。朱建星、黃士浩則依「白胖子」、「黑胖子」之指示,向該集團某成員拿取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由朱建星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109年9月5日、12日,至附表三「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提款機,提領各被害人因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朱建星於109年9月5日、12日提款後,於抽取每日報酬及交通費共新臺幣(下同)6,000元後,再將所餘款項交予黃士浩,黃士浩亦於抽取每日酬勞2,000元後,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騎樓,將所餘金額交付給施志達,施志達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風中奇園社區樓梯間廁所、臺北市○○區○○路0段0號地下一樓大湖公園地下停車場廁所(以上2處為彭少郡、溫志強109年9月5日收水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此處為彭少郡109年9月12日收水地點),將款項交付給彭少郡、溫志強,彭少郡、溫志強再於109年9月5日、109年9月12日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將款項交付給陳信宏,由陳信宏將款項轉帳予微信綽號「小北」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因楊智強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提款地點之現場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溫志強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云云(本件僅起訴被告溫志強如附表二編號6-9所示之犯行)。   
三、經查:  
(一)訊據被告溫志強,坦承如附表二編號6-9所示之犯行(偵161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本院金訴卷第267至268頁、第296頁 ),並有下列證據可證明:共同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共同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共同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08至117頁、偵16195卷二第239至241頁)、共同被告張茟傑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共同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證人朱建星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16至24頁、第35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證人即告訴人廖偉宏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176至181頁)、廖偉宏之王道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玉山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郵政郵政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台北富邦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偵16195卷一第187至194頁)、廖偉宏匯款清單及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6195卷二第375、378頁),共同被告施志達、彭少郡、溫志強等人交水及收水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10偵16195卷二第269下方照片起至281頁)、朱建星提款、共同被告黃士浩、施志達交水及收水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10偵16195卷二第282下方照片起至314頁)可以證明,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溫志強之犯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溫志強如附表二編號6至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溫志強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向同一告訴人廖偉宏實施犯罪,係出於同一目的、侵害同一告訴人廖偉宏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視一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包括一罪。而被告溫志強與本案詐欺集團所犯上開各罪,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三人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惟被告溫志強如附表一編號1至10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743號(下稱前案)判決有罪確定,有前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前案判決如附表二編號3至5之被害人為廖偉宏,本件起訴被告溫志強如附表二編號6至9犯行之被害人亦為廖偉宏,被害人同一,且犯罪時間均為109年9 月5日,被告如附表二編號3至9之犯行,顯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前案既已就如附表二編號3至5之犯行判決有罪確定,本案應為前案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楊智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4時11分許,假冒蝦皮購物網站客服,致電佯稱:因信用卡設定錯誤,需配合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楊智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5日16時27分許
2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2
告訴人楊智強
同上
109年9月5日16時48分許
3萬元
同上
3
告訴人楊智強
同上
109年9月5日16時52分許
3萬元
同上
4
告訴人楊智強
同上
109年9月5日17時1分許
29980元
同上
5
告訴人楊智強
同上
109年9月5日17時6分許
29980元
同上
6
告訴人楊智強
同上
109年9月5日17時11分許
19980元
同上
7
告訴人林靖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7時10分許,假冒購物網站客服,致電佯稱:誤設定為會員,將扣款12次,如需解除會員,需配合銀行辦理云云,致林靖純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5日17時52分許
29985元
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8
告訴人林靖純
同上
109年9月5日18時8分許
29999元
同上
9
告訴人林靖純
同上
109年9月5日18時15分許
29985元
同上
10
被害人林燕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6時許,假冒MOMO購物網站廠商,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扣款,需配合銀行止付云云,致林燕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5日17時57分許
39981元
同上
11
告訴人林承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許,假冒洛基大飯店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加為會員,需配合銀行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林承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5時20分許
29989元
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
12
告訴人林承洋
同上
109年9月12日15時35分許
49985元
同上
13
告訴人林承洋
同上
109年9月12日15時39分許
32123元
同上
14
告訴人耿皖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54分許,假冒洛基大飯店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有多筆扣款,需配合銀行解除扣款云云,致耿皖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6時26分許
8139元
同上
15
告訴人王思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4時52分許,假冒Dr.Wu保養品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批發商條碼,而誤扣批發商款項,需配合處理云云,致王思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5時47分許
4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16
告訴人王思勻
同上
109年9月12日15時50分許
49989元
同上
17
被害人高育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30分許,假冒Dr.Wu保養品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每月定期扣款,需配合取消云云,致高育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6時14分許
41033元
同上
18
告訴人賴怡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1日19時54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需配合取消云云,致賴怡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6時31分許
3萬元
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
19
告訴人賴怡靜
同上
109年9月12日17時11分許
28000元
同上
20
告訴人賴怡靜
同上
109年9月12日17時13分許
2000元
同上
21
告訴人
張卉彣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0日17時41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購買黃金會員,需配合取消訂單云云,致張卉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6時41分許
29985元
同上
22
告訴人張卉彣
同上
109年9月12日16時52分許
29985元
同上
23
告訴人賴怡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1日19時54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需配合取消云云,致賴怡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6時51分許
3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24
告訴人張卉彣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0日17時41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購買黃金會員,需配合取消訂單云云,致張卉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7時1分許
13985元
同上
25
告訴人姜宜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7時20分許,假冒美妝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疏失誤設定為批發商資格,需配合取消,否則將強制扣款云云,致姜宜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7時48分許
29985元
同上
26
告訴人翁于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54分許,假冒洛基大飯店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訂為團體旅行住房,需配合取消云云,致翁于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8時51分許
17089元
同上
27
告訴人黃亭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7時8分許,假冒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之前購買商品未取貨,遭設定為團體客戶,將扣10筆款項,需配合郵局解除付款云云,致黃亭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8時12分許
49980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
28
告訴人黃亭毓
同上
109年9月12日18時18分許
28980元
同上
29
告訴人黃亭毓
同上
109年9月12日18時20分許
38980元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王威迪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9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告訴人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5月21時11分
2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告訴人王威迪
同上
109年9月5月21時29分
29,985元
同上
3
告訴人廖偉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6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告訴人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5月17時1分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告訴人廖偉宏
同上
109年9月5月17時4分
49,989元
同上
5
告訴人廖偉宏
同上
109年9月5月17時16分
49,985元
同上
6
告訴人廖偉宏
同上
109年9月5日17時26分
49,985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告訴人廖偉宏
同上
109年9月5日17時28分
6,105元
同上
8
告訴人廖偉宏
同上
109年9月5日17時52分
27,003元
同上
9
告訴人廖偉宏
同上
109年9月5日18時24分
47,003元
同上
附表三: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1
109年9月5日16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2
109年9月5日16時36分許
同上
同上
9000元
3
109年9月5日16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
同上
3萬元
4
109年9月5日16時55分許
同上
同上
3萬元
5
109年9月5日17時15分許
同上
同上
8萬元
6
109年9月5日18時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
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20005元
7
109年9月5日18時3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8
109年9月5日18時4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9
109年9月5日18時4分許
同上
同上
10005元
10
109年9月5日18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
同上
20005元
11
109年9月5日18時17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12
109年9月5日18時18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13
109年9月5日17時0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0005元
14
109年9月5日17時09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15
109年9月5日17時10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16
109年9月5日17時11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17
109年9月5日17時11分許
同上
同上
19005元
18
109年9月5日17時2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自動櫃員機
同上
20005元
19
109年9月5日17時27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20
109年9月5日17時28分許
同上
同上
10005元
21
109年9月5日18時2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5萬元
22
109年9月5日19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華南銀行內湖分行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0005元
23
109年9月5日19時18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24
109年9月5日19時19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25
109年9月5日21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同上
20005元
 26
109年9月5日21時17分許
同上
同上
10005元
 27
109年9月5日21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便利超商
同上
20005元
 28
109年9月5日21時42分許
同上
同上
9005元
29
109年9月12日15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
10萬元
30
109年9月12日15時41分許
同上
同上
12000元
31
109年9月12日15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20005元
32
109年9月12日15時50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33
109年9月12日15時51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34
109年9月12日15時53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35
109年9月12日15時54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36
109年9月12日16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
同上
20005元
37
109年9月12日16時17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38
109年9月12日16時18分許
同上
同上
1005元
39
109年9月12日16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
8000元
40
109年9月12日16時3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
3萬元
41
109年9月12日16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銀自動櫃員機
同上
3萬元
42
109年9月12日16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
同上
2萬元
43
109年9月12日16時56分許
同上
同上
1萬元
44
109年9月12日17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同上
3萬元
45
109年9月12日17時0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46
109年9月12日17時05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47
109年9月12日17時05分許
同上
同上
3000元
48
109年9月12日17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自動櫃
員機
同上
2萬元
49
109年9月12日17時55分許
同上
同上
1萬元
50
109年9月12日19時0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
同上
18000元
51
109年9月12日18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銀行自動櫃員機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
3萬元
52
109年9月12日18時23分許
同上
同上
3萬元
53
109年9月12日18時24分許
同上
同上
3萬元
54
109年9月12日18時25分許
同上
同上
27000元
55
109年9月12日18時26分許
同上
同上
27000元
56
109年9月12日18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全聯超市自動櫃員機
同上
2萬元
57
109年9月12日18時31分許
同上
同上
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