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鄭雅之
被 告 楊麗霞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楊麗霞被訴詐欺等之
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7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李昭然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