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938號
原 告 黃淑鈴
賴珏如
王國斌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吳憶蘋
被 告 臺灣禾田不織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均
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憶蘋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黃淑鈴、賴珏如及王國斌共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共計新臺幣440萬8,600元。
惟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後,又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