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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聲沒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淑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63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淑雲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33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王淑雲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並於民國111年9月6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633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此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列證據在卷可稽,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附表】:
(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3161號)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1
印有哆啦A夢商標之緞帶
2個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1年1月14日鑑定報告書(偵卷第97至99頁)
2
印有蠟筆小新商標之緞帶
2個(含採證物1個)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0年11月17日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01至105頁)
3
印有HELLO KITTY商標之緞帶
4個
萬國法律事務所111年3月8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63頁)

4
印有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緞帶
5個
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75頁)
5
印有LINE「熊大」、「兔兔」商標之緞帶
4個
萬國法律事務所111年3月7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73頁)
6
印有波力商標之緞帶
3個
東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111年2月11日鑑定報告書(偵卷第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