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淑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6337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王淑雲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337號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王淑雲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並於民國111年9月6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6337號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
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此有附表「
鑑定報告」欄所列
證據在卷
可稽,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附表】:
(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3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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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1年1月14日鑑定報告書(偵卷第97至99頁) |
| | |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0年11月17日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01至105頁) |
| | | 萬國法律事務所111年3月8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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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日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75頁) |
| | | 萬國法律事務所111年3月7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73頁) |
| | | 東禾數位行銷有限公司111年2月11日鑑定報告書(偵卷第8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