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祥
梁燕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黃郁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268號),檢察官
聲請調查
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所示之證據,有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
按法院應於
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調查證據之
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
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檢察官於本案準備程序中聲請調查如附表所列之證據,經核有調查必要性,理由詳如附表「本院決定」欄
所載。
三、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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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任原精神 鑑定醫院即臺北榮民總醫院就對被告有無施以 監護處分或 禁戒處分之必要進行鑑定 | 對於被告所為本案犯嫌因存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原因,有無依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而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或依刑法第89條第1項規定「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而施以 禁戒處分之必要?
| 左揭醫院於 偵查中已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認被告於行為時有因酒精中毒之 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則被告所為本案犯嫌,如認成立犯罪且存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原因時,即有判斷是否依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 宣告監護處分,或依刑法第89條第1項規定宣告禁戒處分之必要。按鑑定屬法定證據之一,是檢察官聲請選任臺北榮民總醫院就左揭事項進行鑑定,應屬 適格,且有調查之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