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8-10/20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簡字第 6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6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博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42號、第1521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所示內容向丙○○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身為父親照顧年幼子女,本應多加注意、小心謹慎,竟因一時疏忽,將被害人曹○晞獨自留在家中,造成被害人墜樓死亡,使自己及被害人之母丙○○均痛失至親,及事後坦承犯行,已與丙○○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過失之程度、所生之危害、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無子女、目前從事工程師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疏失致被害人死亡,事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之母丙○○達成調解,認其已知錯,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其應依調解筆錄內容向丙○○支付損害賠償。又上開給付損害賠償之諭知,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倘被告未如期支付,而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告應給付丙○○新臺幣(下同)140萬元。
給付方式為:被告應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給付70萬元,剩餘70萬元自112年12月15日起,月於每月15日,各給付1萬5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丙○○指定之帳戶。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2542號
                                    112年度偵字第15210號
  被   告 甲○○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
             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丙○○係曹○晞(民國000年0月間出生,姓名年籍詳卷)之父母,甲○○、丙○○於民國111年10月間離婚,曹○晞與甲○○同住,甲○○係曹○晞之主要照顧者。甲○○於112年4月25日18時30分將曹○晞自幼稚園接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2住處,甲○○於當日19時40分許,本應注意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將曹○晞獨自留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2住處,即出門參加社區會議,致曹○晞於當日20時許不慎自上址住處房間窗戶跌落至人行道,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及丙○○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為曹○晞之父,被告為曹○晞之主要照顧者,被告於上開時間,使曹○晞獨處於上址住處等情
2
告訴人丙○○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事故發現人陳宏仁警詢證述
佐證曹○晞自住處墜樓之事實。
4
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相驗筆錄、警方現場蒐證照片、相驗照片、台北馬偕紀念醫院提供曹○晞病歷資料
全部犯罪事實。
  5
被告戶政資料
佐證被告、丙○○為曹○晞之父母,被告、丙○○於民國111年10月間離婚等情。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