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審訴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富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096號、112年度偵字第1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鍾富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
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憶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