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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4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怡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怡萩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怡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本案事證已明且審結在案,本院認現若能以限制住居方式,當能保全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而認上開所示當係當之保全方法,能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酌定如主文所示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